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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福电Y1 (175322):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财诺大师2023-10-20【滚动新闻】4931126人已围观
原标题:20福电Y1 :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债券代码:175322 债券简称:20福电 Y1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可续期
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 10月 27日。
? 本息兑付日:2023年 10月 30日(因 2023年 10月 28日
为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下同)。
? 债券摘牌日:2023年 10月 30日。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10月 30日开
始支付自 2022年 10月 28日至 2023年 10月 27日期间的最后一
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本次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可续
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0福电 Y1。
3、债券代码:175322。
4、发行人: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1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年,在约定的基础期
限期末及每一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
基础期限延长 1个周期;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
付。发行人已于 2023年 9月 7日公告不行使续期选择权。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前 3年的票面利率为 4.37%,采用
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
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首个周期计息期限自 2020
年 10月 28日至 2023年 10月 27日,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
利息权的情况下,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每年的 10月 28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
下,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
项不另计利息)(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 10月 28日至 2023年 10月 27
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当期票面利率(计息年
利率)为 4.37%,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 1,000元,派发利息
为 43.7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10月 27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本息兑付日:2023年 10月 30日。
5、债券摘牌日:2023年 10月 30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前 2个交易日将
本期债券的本金、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
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
债券本金、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根据 2021年 11月 26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34号),自 2021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
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燕飞
联系电话:0591-86530776
2、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杨芳、邓小强、刘玢玥、周峻任、施纯利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188号
联系电话:021-68870562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债券代码:175322 债券简称:20福电 Y1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可续期
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 10月 27日。
? 本息兑付日:2023年 10月 30日(因 2023年 10月 28日
为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下同)。
? 债券摘牌日:2023年 10月 30日。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10月 30日开
始支付自 2022年 10月 28日至 2023年 10月 27日期间的最后一
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本次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可续
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0福电 Y1。
3、债券代码:175322。
4、发行人: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1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年,在约定的基础期
限期末及每一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
基础期限延长 1个周期;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
付。发行人已于 2023年 9月 7日公告不行使续期选择权。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前 3年的票面利率为 4.37%,采用
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
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首个周期计息期限自 2020
年 10月 28日至 2023年 10月 27日,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
利息权的情况下,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每年的 10月 28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
下,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
项不另计利息)(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 10月 28日至 2023年 10月 27
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当期票面利率(计息年
利率)为 4.37%,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 1,000元,派发利息
为 43.7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10月 27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本息兑付日:2023年 10月 30日。
5、债券摘牌日:2023年 10月 30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前 2个交易日将
本期债券的本金、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
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
债券本金、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根据 2021年 11月 26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34号),自 2021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
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燕飞
联系电话:0591-86530776
2、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杨芳、邓小强、刘玢玥、周峻任、施纯利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188号
联系电话:021-68870562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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