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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能动力(00015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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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川能动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1月)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省新能源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
媒体及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三)为前述(一)(二)项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对待
所有股东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
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发布的公告
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
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
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其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
因故无法现场签字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通过传真或其他方式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及时将原
件寄达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如暂
时失去联系)无法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做出提示,并在披露后要求相关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充签署意见,再根据补充签署的意见
对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
业收入低于 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
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
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
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
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
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
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
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此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
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
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
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本条(一)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
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本条(一)情形
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
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
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具体
包括:
(一)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二)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称“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称“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
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本条规定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
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亿元;
(二)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
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亿元;
(三)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
总承包人的,应当以项目的全部投资金额适用上条规定;公司作
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上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
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
定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
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公司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
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相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应当关注合
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称“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指公司(含并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
交易。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公司与不
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
本条款。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称“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
事项”是指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
应当及时披露。
本条款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本条款(一)所属标准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按照
本条款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经营方针和
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行业分类发生变更,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
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
的决定或者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
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规定,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中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节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
第四十九条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
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有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本制度
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
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
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四十九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
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
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充分论证该特定信息公开披露后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充分
论证必要性,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
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
归档保管。相关知情人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
诺函》(附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
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
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五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必要性
说明及依据佐证资料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
提出处理建议,逐级提交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三)经公司内部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公司内部审批通过的,应
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五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关注已办理暂缓或豁免信息
披露的特定事项进展情况,当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或者期限届满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
书并配合董事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披露此前该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部门职责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
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
理等财务相关事项,对财务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和该单位
涉及信息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提供的信
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具体事务承办部门,承担以下
职责:
(一)搜集和汇总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对外发布;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四)对监管部门提出的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
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该部门重大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按照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和协调该部门所涉重大信息的传
递和报告事务,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应当明确该业务分管领导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该单位的信
息收集、汇总、报送等具体事项。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
当督促该部门及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该部门及该单位发
生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
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各项
职责,保证其所传递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和协
助董事会秘书了解重大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最新进展,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予以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以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报送办法,明确报送的信息范围、报告流
程等,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有效。
第二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不
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
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职责
第六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
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提供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
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七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定期报告编制和披
露工作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提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
料;
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编制定期
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合并报表范围内),各部门将相关资
料送分管领导审阅,并征求分管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完整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秘
书审阅修订;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修订后提交总经理和董事长审阅;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形成审阅意见后报
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五)监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信息披露程
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
决议内容编制决议公告草案,送董事会秘书审阅修订;
2、董事会决议公告分别提交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后签发;
3、监事会决议公告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后签发;
4、董事会秘书组织决议公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发生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所列重大事项及其他
应披露的事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知悉时立即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将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应披露的重大
事项内容、相关材料及公告初稿,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
公室对公告初稿进行合规性审查,根据公告格式要求进行修订后
提交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后签发;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
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
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十八条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
司不得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或其他媒体平台刊登公司尚未披露
的信息。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
务。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将内幕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知情者等相关责任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十一条 当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内幕信息难以保密、已
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明
显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在与中介机构合作时,
如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须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明确内幕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对外泄漏或对外
披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种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披露前,
上述人员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八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公司和各
控股子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时,如内容涉及公司重大决策、
财务数据、经营分析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内容的,应由董
事会办公室审查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发布。
第八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机构报送信息
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负责信息报
送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督促外部单位遵
守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报送及内幕信息
的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资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分类专卷存
档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其中,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算。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各类档案文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存档)
和维护,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允许,严禁非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查阅。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
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
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
信息披露遗漏或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未公开信息,对公司造
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
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九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
联人等擅自披露公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本制度所称“及
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本制
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
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四
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9月)》
同时废止。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附件一: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二: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
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表
所列具体事项描述】事项(以 下简称“事项”)的知情人,本人
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
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事项
暂缓、豁免的原因 消除或者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
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3、本人作为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事项之日起,
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省新能源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
媒体及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三)为前述(一)(二)项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对待
所有股东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
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发布的公告
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
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
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其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
因故无法现场签字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通过传真或其他方式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及时将原
件寄达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如暂
时失去联系)无法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做出提示,并在披露后要求相关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充签署意见,再根据补充签署的意见
对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
业收入低于 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
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
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
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
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
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
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
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此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
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
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
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本条(一)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
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本条(一)情形
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
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
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具体
包括:
(一)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二)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称“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称“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
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本条规定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
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亿元;
(二)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
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亿元;
(三)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
总承包人的,应当以项目的全部投资金额适用上条规定;公司作
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上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
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
定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
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公司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
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相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应当关注合
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称“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指公司(含并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
交易。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公司与不
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
本条款。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称“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
事项”是指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
应当及时披露。
本条款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本条款(一)所属标准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按照
本条款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经营方针和
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行业分类发生变更,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
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
的决定或者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
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规定,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中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节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
第四十九条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
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有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本制度
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
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
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四十九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
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
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充分论证该特定信息公开披露后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充分
论证必要性,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
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
归档保管。相关知情人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
诺函》(附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
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
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五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必要性
说明及依据佐证资料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
提出处理建议,逐级提交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三)经公司内部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公司内部审批通过的,应
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五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关注已办理暂缓或豁免信息
披露的特定事项进展情况,当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或者期限届满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
书并配合董事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披露此前该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部门职责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
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
理等财务相关事项,对财务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和该单位
涉及信息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提供的信
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具体事务承办部门,承担以下
职责:
(一)搜集和汇总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对外发布;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四)对监管部门提出的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
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该部门重大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按照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和协调该部门所涉重大信息的传
递和报告事务,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应当明确该业务分管领导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该单位的信
息收集、汇总、报送等具体事项。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
当督促该部门及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该部门及该单位发
生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
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各项
职责,保证其所传递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和协
助董事会秘书了解重大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最新进展,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予以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以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报送办法,明确报送的信息范围、报告流
程等,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有效。
第二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不
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
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职责
第六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
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提供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
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七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定期报告编制和披
露工作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提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
料;
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编制定期
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合并报表范围内),各部门将相关资
料送分管领导审阅,并征求分管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完整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秘
书审阅修订;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修订后提交总经理和董事长审阅;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形成审阅意见后报
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五)监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信息披露程
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
决议内容编制决议公告草案,送董事会秘书审阅修订;
2、董事会决议公告分别提交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后签发;
3、监事会决议公告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后签发;
4、董事会秘书组织决议公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发生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所列重大事项及其他
应披露的事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知悉时立即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将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应披露的重大
事项内容、相关材料及公告初稿,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
公室对公告初稿进行合规性审查,根据公告格式要求进行修订后
提交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后签发;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
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
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十八条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
司不得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或其他媒体平台刊登公司尚未披露
的信息。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
务。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将内幕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知情者等相关责任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十一条 当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内幕信息难以保密、已
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明
显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在与中介机构合作时,
如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须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明确内幕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对外泄漏或对外
披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种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披露前,
上述人员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八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公司和各
控股子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时,如内容涉及公司重大决策、
财务数据、经营分析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内容的,应由董
事会办公室审查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发布。
第八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机构报送信息
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负责信息报
送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督促外部单位遵
守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报送及内幕信息
的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资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分类专卷存
档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其中,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算。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各类档案文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存档)
和维护,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允许,严禁非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查阅。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
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
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
信息披露遗漏或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未公开信息,对公司造
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
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九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
联人等擅自披露公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本制度所称“及
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本制
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
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四
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9月)》
同时废止。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附件一: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申请时间 | 申请人 | ||
申请部门/子公司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类型 | ? 暂缓(商业秘密) ? 豁免(国家秘密) | |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写暂缓或 豁免事项知情人登 记表 | □ 是 □ 否 |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作书面保密承诺 | □ 是 □ 否 |
申请部门/子公司承办部门意见 | |||
申请部门/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总经理审批意见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附件二: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 号 | 知情人姓 名/名称 | 所在单位/ 部门 | 所在单位与 上市公司的 关系(注 1) | 职务 / 岗 位 | 身份证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知悉信 息时间 | 知悉信息 方(注 2) | 内幕信 息内容 | 登记 时间 | 登记人 (注 4) |
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表
所列具体事项描述】事项(以 下简称“事项”)的知情人,本人
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
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事项
暂缓、豁免的原因 消除或者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
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3、本人作为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事项之日起,
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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