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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科工Y1 (175151):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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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科工Y1 :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20科工Y1 (175151):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债券代码:175151 债券简称:20科工 Y1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 10月 26日
? 本息兑付日:2023年 10月 27日
? 债券摘牌日:2023年 10月 27日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10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本次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0科工Y1
3、债券代码:175151
4、发行人: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9亿元
6、债券期限:3+N年
7、票面利率:5.60%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10月27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60%,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56.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10月26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和剩余全部本金。

4、本息兑付日:2023年10月27日。

5、债券摘牌日:2023年10月27日。

三、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 3331号中
建科工大厦 38层 3801
法定代表人: 吴红涛
联系人: 杨璘谦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 3331号中
建科工大厦 38层 3801
0755-8651 8668-8833
联系电话:
0755-8651 8512
传真:
(二)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簿记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王宏峰、陈天涯、蔡智洋、吴林
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
0755-2383 5190
联系电话:
0755-2383 5201
传真: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一期)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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