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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601963):H股公告-截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止月份之股份发行人的证券变动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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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庆银行:H股公告-截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止月份之股份发行人的证券变动月报表

股份發行人及根據《上市規則》第十九B章上市的香港預託證券發行人的證券變動月報表 截至月份: 2024年4月30日 狀態: 新提交

股份發行人及根據《上市規則》第十九B章上市的香港預託證券發行人的證券變動月報表 截至月份: 2024年4月30日 狀態: 新提交

致: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公司名稱: 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呈交日期: 2024年5月7日

I. 法定/註冊股本變動

2. 股份分類 普通股 股份類別 A 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註1)  
證券代號 601963 說明 A股      
  法定/註冊股份數目 面值   法定/註冊股本    
上月底結存 1,895,542,733 RMB 1 RMB 1,895,542,733  
增加 / 減少 (-) 1,141     RMB 1,141  
本月底結存 1,895,543,874 RMB 1 RMB 1,895,543,874  
本月底法定/註冊股本總額: RMB 3,474,564,686

1. 股份分類 普通股 股份類別 H 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註1)  
證券代號 01963 說明 H股      
上月底結存 1,579,020,812          
增加 / 減少 (-) 0          
本月底結存 1,579,020,812          

2. 股份分類 普通股 股份類別 A 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註1)  
證券代號 601963 說明 A股      
上月底結存 1,895,542,733          
增加 / 減少 (-) 1,141          
本月底結存 1,895,543,874          
(A). 股份期權(根據發行人的股份期權計劃) 不適用

(B). 承諾發行將予上市的發行人股份的權證 不適用

(C). 可換股票據(即可轉換為將予上市的發行人股份)

1. 可發行股份分類 普通股 股份類別 A 可發行股份將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註1)      
可發行股份的證券代號(如已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註1)                
可換股票據的說明   發行貨幣 上月底已發行總額 本月內變動   本月底已發行總額 本月內因此發行的發行人 新股份數目 (C) 本月底因此可能發行的 發行人新股份數目
1). 公開發行的根據其條款及條件 可轉換為A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A股可轉債」) RMB 12,999,366,000 已換股 -12,000 12,999,354,000 1,141 1,238,033,714
                 
可換股票據類別 債券/票據 可換股票據的證券代號(如已於香 港聯交所上市) (註1) 認購價/轉換價 RMB 10.5 股東大會通過日期 (如適用) 2021年5月20日                
                 
                 
                 
                 
總數 C (普通股 A): 1,141

備註:

A股可轉債: (1) A股可轉債的初始轉股價格為每股A股人民幣11.28元,由於本行實施2021年度利潤分配,轉股價格調整爲每股A股人民幣10.89元;由於本行實施2022年度利潤分配,轉股價格進一步調整爲每股A 股人民幣10.50元。 (2) A股可轉債的轉股期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如遇節假日,向後順延)。 (3) 本月底因此可能發行的發行人新股份數目,等於本月底已發行總額(即人民幣12,999,354,000元)除以調整后的轉股價格每股A股人民幣10.50元,為1,238,033,714股(向下取整)。(D). 為發行將予上市的發行股份所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安排,包括期權(但不包括根據股份期權計劃發行的期權) 不適用

本月普通股A增加/減少 (-)總額(即A至E項的總和) 1,141
 
我們在此確認,據我們所知所信,發行人在本月發行的每項證券(如第III部及第IV部所述但未曾於根據《主板規則》第13.25A條 /《GEM規則》第17.27A條所刊發的報表中披露)已獲發行人董事會 正式授權批准,並在適用的情況下: (註2) (i) 上市發行人已收取其在是次發行應得的全部款項; (ii)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資格」項下所規定有關上市的一切先決條件已全部履行; (iii) 批准證券上市買賣的正式函件內所載的所有條件(如有)已予履行; (iv) 每類證券在各方面均屬相同(註3); (v)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規定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的全部文件已經正式存檔,而一切其他法律規定亦已全部遵行; (vi) 確實所有權文件按照發行條款的規定經已發送/現正準備發送/正在準備中並將會發送; (vii) 發行人的上市文件所示已由其購買或同意購買的全部物業的交易已完成;全部該等物業的購買代價已予繳付;及 (viii) 有關債券、借貸股份、票據或公司債券的信託契約/平邊契據經已製備及簽署,有關詳情已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如法律如此規定)。
呈交者: 黃華盛

職銜: 執行董事

(董事、秘書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員)

1. 香港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

(i) 至 (viii) 項為確認內容的建議格式,可按個別情況予以修訂。如發行人早前已就某證券發行於根據《主板規則》第13.25A條 /《GEM規則》第17.27A條所刊發的報表中作出有關確

2.

認,則不需要於此報表再作確認。

? 證券有權領取同一期間內按同一息率計算的股息/利息,下次派息時每單位應獲派發的股息/利息額亦完全相同(總額及淨額);及

? 證券附有相同權益,如不受限制的轉讓、出席會議及於會上投票,並在所有其他方面享有同等權益。

4. 如空位不敷應用,請呈交額外文件。

5. 如購回股份:

? 「可發行股份將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理解為「所購回的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 「可發行股份的證券代號(如已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理解為「所購回股份的證券代號(如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

?

「可發行股份分類」應理解為「所購回股份分類」;及

?

「發行及配發日期」應理解為「註銷日期」

6.

如贖回股份:

? 「可發行股份將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理解為「所贖回的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 「可發行股份的證券代號(如已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理解為「所贖回股份的證券代號(如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

? 「可發行股份分類」應理解為「所贖回股份分類」;及

? 「發行及配發日期」應理解為「贖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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