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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30100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财诺大师2024-01-25【产业观察】4315225人已围观
原标题:崧盛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委员之一。
第四条 除董事长外的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本工作细则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委员之一。
第四条 除董事长外的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本工作细则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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