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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融资?湘潭电化融资合理性与必要性存疑,半数利润源自投资所得!
财诺大师2023-11-15【滚动新闻】4159918人已围观
据悉,近期以来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要求更加严格。在此背景下,深交所的问询函对湘潭电化的融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募投项目的效益和产能利用率进行了重点关注。
毛利率为负,产能利用率低
募投项目真的有必要?
据了解,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二氧化锰、电池材料和其他能源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湘潭电化旗下拥有湖南省著名商标“潭州”牌,是金霸王、永备、南孚、双鹿等世界名牌电池厂商的战略合作伙伴。
2023年上半年,湘潭电化的营业收入为10.04亿。其中,电解二氧化锰和尖晶石型锰酸锂营业收入占比较高,分别达到了4.65亿和3.63亿,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为46.35%和36.21%。
此次,湘潭电化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5.80亿元,用于“年产3万吨尖晶石型锰酸锂电池材料”与“补充流动资金”两个项目。上述两个项目总投资额几乎全部来自于所募集资金,拟使用募集资金分别为4.85亿以及0.95亿。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的募投项目存在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同时,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立劲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湘潭立劲,而本次募投项目只有湘潭电化对广西立劲增资,广西立劲其他股东却不增资。
更令人担忧的是,湘潭电化上述募投项目的产品还存在毛利率为负情况,项目收益效果令人担忧。数据显示,2021-2022年以及2023年9月末,湘潭电化尖晶石型锰酸锂的毛利率分别为19.03%、15.20%以及-7.33%。
对于最近一期尖晶石型锰酸锂的毛利率为负的原因,湘潭电化募集说明书中表示:“面对原材料碳酸锂价格大幅波动的冲击,公司2023年1-9月锰酸锂的销售价格出现了倒挂情况,导致2023年1-9月锰酸锂的毛利率为-7.33%。”
除了价格倒挂外,湘潭电化尖晶石型锰酸锂的产能利用率也并不高,2023年9月末产能利用率仅为60.87%,在2022年末,其产能利用率更是低至39.22%。
为此,深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湘潭电化结合报告期内尖晶石型锰酸锂电池材料毛利率逐年下降且最近一期为负的情况、报告期内尖晶石型锰酸锂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情况,说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前车之鉴!融资后终止项目
近半数资金用于补流!
在此次融资之前,湘潭电化曾通过非公开发行进行融资。根据公告显示,2020年湘潭电化募集资金5.28亿元用于“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高性能锰酸锂电池正极材料”“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高纯硫酸锰项目”等四个项目。
然而,资金募集到位后,湘潭电化便开始终止相关的募投项目。公开资料显示,湘潭电化以各项理由终止了“湘潭电化年产 2 万吨高纯硫酸锰生产线建设项目”和“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0000 吨高纯硫酸锰项目”,并将上述剩余募集资金余额1.96亿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同时,湘潭电化还将“湘潭电化新能源材料研究院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该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经过上述操作后,湘潭电化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为2.36亿,占募集总额的44.70%。
为此,深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说明前次募投项目终止的原因及合理性。同时,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补充流动资金比例,补充流动资金占比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半数利润来自投资,
前五大客户占据半壁江山
根据募集说明书显示,2021-2022年以及2023年9月末,湘潭电化的利润总额分别为0.25亿、2.91亿、4.28亿以及2.51亿。其中,公司投资收益分别为0.06亿元、1.04亿元、2.52亿元和0.99亿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2.84%、35.86%、58.86%及39.44%。
湘潭电化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对湖南裕能的长期股权投资;截至2023年9月末,湘潭电化持有湖南裕能6.35%股份。
对于湖南裕能的投资收益稳定性,以及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深交所在问询函指出结合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说明发行人是否有能力通过该投资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以达到战略整合或拓展主业的目的,或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除了上述问题外,湘潭电化还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问题。2021-2022年以及2023年9月末,公司前五大客户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00%、51.11%、43.27%和43.59%。
值得关注的是,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背景下,湘潭电化的应收账款也相应地处于较高水平。同时,前五大客户与供应商中,存在对同一主体同时进行采购和销售的情形。
数据显示,2021-2022年以及2023年9月末,湘潭电化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2,228.22万元、49,150.05万元、50,130.93万元和47,957.81万元。其中,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比例分别为37.58%、53.76%、48.00%和52.60%。
为此,深交所在问询函中指出,结合对同一主体同时进行采购和销售的内容及金额,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应收账款欠款客户资质、账龄结构、截至目前回款情况、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坏账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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