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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亚洲高入息债券基金 : 2023信托契约/公司章程
财诺大师2023-11-09【滚动新闻】5613063人已围观
原标题:汇丰亚洲高入息债券基金 : 2023信托契约/公司章程
更新至 2023年 11月 6日的整合版本
日期 2022年 10月 18日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与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汇丰集合投资信托
之
修订及替代契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 18号
历山大厦 5楼
电话: 852 2825 9211
传真: 852 2810 0431
订约方:
(1)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管理人”),其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皇后大道中 1号香港汇丰总行大厦;及
(2)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其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皇后大道中 1号。
背景
(A) 汇丰集合投资信托(“本信托”)由受托人与管理人订立的日期为 2014年 2月27日的信托契约所设立,该信托契约由 4份补充契约予以修订和补充,该等补充契约的日期分别是:2014年 10月 15日、2015年 2月 16日、2015年 2月 16日及 2016年 2月 16日;由日期为 2016年 3月 9日的修订及替代契约予以修订和替代,并进一步由 4份补充契约予以修订和补充,该等补充契约的日期分别是:2017年 1月 13日、2018年 8月 8日、2018年 9月 19日及 2018年 11月 30日,以及进一步由日期为 2019年 12月 11日的修订及替代契约予以修订和替代,并进一步由日期为 2020年 10月 15日和 2021年 7月 16日的补充契约予以修订和补充,并进一步由日期为 2021年 9月 14日的修订及替代契约予以修订和替代,以及进一步由日期为 2022年 10月 18日的修订及替代契约予以修订和替代,后经日期为 2022年 11月 24日的补充契约予以修订和补充。
(B) 经上述补充契约修订、替代和补充的日期为 2014年 2月 27日的信托契约在本文中称为“主契约”。
(C) 根据主契约第 30.1条,受托人和管理人可随时通过契约更改、修订或补充主契约的任何规定,但须遵守第 30.1条的限制。
(D) 管理人和受托人有意将主契约替换为本修订及替代契约,以对主契约作出修订(例如增加与收益分配再投资有关的条款以及反映其他杂项更新的条款)。
本契约兹见证如下:
1.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主契约中界定的词语和词句应具有与本契约相同的涵义。
2. 自本契约之日起,本契约附表中载列的条款须取代主契约中载列的条款,因此,本信托须按照附表所载的形式和条款继续有效。
3. 受托人与管理人特此证明,根据主契约第 30.1(a)条,本契约对主契约的规定所作的修改、更改或补充对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无实质不利影响,也未在任何实质程用及开支除外)。
4. 本契约可签署为一式多份,每份经本契约一方或多方签署的副本均为正本,所有副本共同构成同一份文书。
5. 本契约受香港法律管辖并须据此解释,且双方特此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管辖。
为昭信守,本契约由受托人和管理人于文首日期妥为签署。
契约签署人 )
为及代表 )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 )
有限公司 )
在场见证: )
)
见证人 )
契约签署人 )
为及代表 )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 )
(亚洲)有限公司 )
在场见证: )
)
见证人 )
目录
条款 标题 页码
1. 定义 .......................................................................................................................................... 1
2. 信托的设立及投资基金或类别的成立 ................................................................................ 12
3. 估值和价格 ............................................................................................................................ 14
4. 份额类别的成立、发行及转换 ............................................................................................ 16
5. 份额持有人名册 .................................................................................................................... 24
6. 证明书 .................................................................................................................................... 25
7. 转让 ........................................................................................................................................ 27
8. 非交易过户 ............................................................................................................................ 28
9. 由管理人做出的份额赎回 .................................................................................................... 29
10. 由份额持有人做出的份额赎回 ............................................................................................ 29
11. 基础货币 ................................................................................................................................ 34
12. 投资权力和股份借贷 ............................................................................................................ 35
13. 投资限制 ................................................................................................................................ 40
14. 借款 ........................................................................................................................................ 54
15. 收益分配 ................................................................................................................................ 56
16. 账目和报告 ............................................................................................................................ 58
17. 向份额持有人付款 ................................................................................................................ 59
18. 有关投资的表决权 ................................................................................................................ 59
19. 收费、费用和开支 ................................................................................................................ 60
20. 受托人、管理人及赔偿相关条款 ........................................................................................ 64
21. 受托人相关条款 .................................................................................................................... 68
22. 管理人相关条款 .................................................................................................................... 74
22A. 税项 ........................................................................................................................................ 77
23. 将信托移至另一司法管辖区域 ............................................................................................ 77
24. 受托人的罢免或退任 ............................................................................................................ 78
25. 管理人的罢免或退任 ............................................................................................................ 78
26. 广告 ........................................................................................................................................ 80
27. 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的终止 ................................................................................................ 80
28. 通知 ........................................................................................................................................ 83
29. 审计师 .................................................................................................................................... 84
30. 本契约的修改 ........................................................................................................................ 84
31. 份额持有人大会 .................................................................................................................... 85
32. 信息披露 ................................................................................................................................ 85
33. 副本 ........................................................................................................................................ 85
附表 3 ................................................................................................................................................ 97
附表 4 .............................................................................................................................................. 101
附表 5 .............................................................................................................................................. 102
附表 6 .............................................................................................................................................. 109
1. 定义 ...................................................................................................................................... 109
2. 税务文件的提供、更新和通讯 .......................................................................................... 110
3. 遵从税务规则 ...................................................................................................................... 111
4. 管理人的税务合规责任 ...................................................................................................... 111
鉴于:
受托人和管理人有意根据本契约和每份补充契约的条款以单位信托的形式成立本信托(包括不时成立本信托的各只投资基金)。
兹见证如下:
1. 定义
1.1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和词句应具有下列赋予其相应的涵义: “会计结算日” 指自 2015年 3月 31日起本信托存续期间的每年 3
月 31日,或者管理人不时就任何投资基金选择并
告知受托人及与该投资基金有关类别的份额持有
人的每年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会计期间” 指自本信托的生效日期或相关投资基金的成立日
期(视情况而定)或紧随相关投资基金的会计结
算日之后的日期起,截至该投资基金随后的下一
个会计结算日止的期间;
“联营公司” 就任何法团而言,指其任何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或
者任何前述公司的任何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就此
目的而言,“子公司”和“控股公司”须按照香
港《公司条例》(第 622章)第 2条解释并具有
在其中被赋予的涵义;
“审计师” 指根据第 29条的规定获得受托人事先批准后,由
管理人委任的本信托的一位或多位审计师;
“认可” 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条获得认可;
“基础货币” 就某份额类别而言,指在获得受托人的批准下,
管理人不时指定的与该份额类别有关的投资基金
的记账货币;
“营业日” 指香港和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受监管
市场的银行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的日子(周六
和周日除外),或者就某只投资基金而言,指受
托人和管理人不时确定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
但倘若因悬挂 8号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
业的期间被缩短,则除非管理人和受托人另行确
定,否则该日不得被视作营业日;
“内地”或“中国内地”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就本契约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证明书”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已签发或将签发的证明书;
“类别货币” 就某份额类别而言,指与之相关的投资基金的基
础货币,或者由管理人在该份额类别的成立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记账货币;
“《守则》” 指香港《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
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
的手册》第 I节(重要通则部分)和第 II节(单
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或香港证监会所颁布的
任何手册、指引及守则(经不时修订);
“集合投资计划” 指《守则》赋予的涵义,前提是:
(i) 就任何该安排或投资工具而言,倘若其资产
被拆分为投资者可分别投资的两个或以上
单独的投资组合(不论称为投资组合、子基
金还是任何其他名称),各投资组合须被视
为单独的集合投资计划;及
(ii) 就任何集合投资计划而言,“份额”指该集
合投资计划中的任何份额、权益单位或具有
类似性质的其他权益(不论实际如何称述);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商品” 指所有贵金属及所有其他商品或任何性质的货物
(现金以及未提述“商品”时符合“投资”定义
的任何其他商品除外),包括任何期货合约及任
何金融期货合约。就本定义而言,“金融期货合
约”指:
(a) 在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
易所或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协商后)批准的
其他交易所或市场交易,并被交易人士描述
或视作金融期货合约的任何合约;或
(b) 明确指出买卖股价指数以于未来某一日期
结算的任何合约。
“商品市场” 指在世界上任何国家的任何商品交易所或商品市
场,就特定商品而言,包括在世界上任何国家买
卖该商品的任何负责商行、法团或协会(管理人
在与受托人协商后认为,普遍预计该商行、法团
或协会将就该商品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商品须被视作获有效许可在该商
行、法团或协会构成的商品市场上交易的标的;
“关联方” 就任何人士而言(就本定义而言,该人士指“当
事人”),指:
(a) 直接或间接地实益拥有当事人普通股股本
20%或以上,或可直接或间接地行使当事人
表决权总数 20%或以上的任何人士或公司;
或
(b) 由符合(a)段所载一项或两项描述的人士所
控制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c) 任何与当事人同属一个集团的成员;或
(d) 当事人或上文(a)、(b)或(c)段所述的任何关
联方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或
(e) 《守则》可能规定的该等人士;
“交易日” 指各个营业日,或者在获得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
管理人不时地就一般情况或特定一种或多种份额
类别确定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前提是管理人
须按照受托人批准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一种或
多种类别的份额持有人发出关于任何该确认的合
理通知;
“交易截止时间” 就任何交易日而言,指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或就
可不时销售份额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不时确定
的交易日或者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的某个时间,
前提是,为免生疑义,管理人可在受托人的批准
下确定,份额发行的交易截止时间与管理人在成
立通知中指明的份额赎回的交易截止时间属于不
“收益分配账户” 指第 15.1款提述的收益分配账户;
“特别决议” 指一个或多个相关类别的份额持有人根据附表 3
所载的规定妥为召集及召开的大会的特别决议
(涵义见附表 3的第 19段);
“联接基金” 指将 90%或以上资产净值总额投资于单一集合
投资计划(由管理人就该投资基金所指定)的任
何投资基金,前提是管理人可随时确定该投资基
金将不再是联接基金;
“最后收益分配日” 指(在第 15.7款的限制下)管理人认为根据第 15条就该会计期间做出任何收益分配,在取得受托
人的批准后确定的日期(不迟于相关会计期间结
束后两个历月);
“不可抗力事件” 指由于任何不受受托人或管理人合理控制的原因
所导致的事件,(视情况而定)例如限制兑换或
转让、征用、非自愿转让、无法提供通讯系统、
蓄意毁坏、火灾、水灾、爆炸、天灾、动乱、罢
工或任何种类的工业行动、暴动、叛乱、战争或
政府行动;
“汇丰集团” 指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其子公司及关联公司;
“份额持有人” 指当时作为份额持有人被录入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人士,包括(若文意允许)联名登记的人士;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初始投资基金” 指汇丰全方位中国债券基金(前称“汇丰 RQFII
中国固定收益基金”),或者在第 25.3款的限制
下,指受托人和管理人不时确定的其他名称;
“募集期” 就某份额类别而言,指为首次发售该类别份额之
目的而言不超过 30天的期间或管理人可能决定
的其他期间;
“不合资格投资者” 指管理人不时在本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的销售文件中披露,不得向其发售或销售本信托的份额的
任何人士、法团或其他实体;
“中期会计结算日” 指管理人在每个会计期间内就任何投资基金不时确定(并通知受托人及与该投资基金有关的类别
份额持有人)的会计结算日以外的一个或多个日
期;
“中期会计期间” 指自本信托的生效日期或相关投资基金的成立日
期(视情况而定)或紧随相关投资基金上一个中
期会计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之后的日期起,截至
该投资基金随后的下一个中期会计结算日止的期
间;
“中期收益分配日” 就任何中期会计期间而言,指管理人为根据第 15条就该中期会计期间做出任何收益分配而不时确
定的并告知受托人的日期;
“投资” 指属于任何机构(不论是否具有法团地位)、或
由其发行或担保、或属于任何政府或地方政府机
构或跨国机构的任何股份、股票、债务证券、债
权股额、债券、集合投资计划中的份额、权益单
位或其他权益、商品、远期合约,包括股票价格
指数期货合约,衍生品、信用衍生品交易、回购
或逆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掉期、即期或远
期交易(不论是否与货币或任何其他财产相关)、
证券、商业票据、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短期国
库券、文书或票据,不论其是否支付利息或股息,
亦不论是全额支付、部分支付或未支付,并包括
(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原则下):
(a) 任何上述各项或与其相关的权利、期权或权
益(不论如何描述);
(b) 任何上述各项的权益证明书、参与证明书、
或临时或中期证明书、收据或用以认购或购
买任何上述各项的认购权证;
(c) 任何通常被认为或称为证券的文书;
(d) 证明一笔存款的任何收据或其他证明书或
文件,或根据该收据、证明书或文件而产生
的任何权利或权益;
(e) 任何抵押担保证券或其他证券化应收账款;
(f) 任何汇票及任何承付票据;及
(g) 任何上述各项涵盖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指数
或与其相关的任何权利、期权或权益(不论
如何描述);
“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 指已被转授投资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实体; “投资基金” 指根据第 2条设立及成立的每个独立的信托,但
当时记入相关投资基金任何收益分配账户的贷项
的任何款项除外;
“认购价/申购价” 指管理人于特定份额类别的募集期确定的该类别份额的认购价,此后的申购价根据附表 1计算;
无论是两者中哪种情况,均可能根据第4.5和4.5A
款在该价格之上加入一项认购费/申购费以及根
据第 4.7款加入任何其他款项;
“管理费” 指根据第 19.1款的规定,管理人可能有权收取的
任何款项;
“管理人” 指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或根据第 25
条的规定当时被正式委任为本信托继任管理人的
任何一位或多位其他人士;
“份额的最低数目 指管理人在任何特别情形下或就任何份额类别或 或价值” 在一般情况下不时订明任何份额持有人可持有任
何类别份额的最低数目或价值;
“货币市场基金” 指投资于短期存款和高质量货币市场投资,旨在
提供与货币市场利率相符的回报,并获香港证监
会根据《守则》第 8.2条认可为认可投资基金的
投资基金;
“互惠基金公司” 指采用互惠基金公司形式的集合投资计划;
“资产净值”或 就一只投资基金而言,指该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 “份额净值” 或(根据文意要求)根据附表 1规定计算的该投
资基金一个或多个相关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通知” 指根据第 28条向一位或多位份额持有人发出的
“成立通知” 指管理人根据第 2.2条就成立一只投资基金及/或
就一只投资基金设立新份额类别而发出的通知;
“业绩表现费” 指根据第 19.2款的规定,管理人可能有权收取的
任何款项;
“人士” 包括商行、合资企业、公司、法人团体或非法人
团体,或联邦、国家或其次级行政区划单位,或
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
“认购费/申购费” 指第 4.5和 4.5A款提述的认购费/申购费(或相当于认购费/申购费的金额);
“合资格交易所交易基 指以下交易所交易基金:
金”
(a) 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第 8.6或 8.10条认
可;或
(b) 在国际认可并向公众开放(不接受名义上的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及定期交易,以及
(i)其主要目标是要跟踪、复制或反映某项符
合《守则》第 8.6条的适用规定的金融指数
或基准;或(ii)其投资目标、政策、底层投
资及产品特点大致上与《守则》第 8.10条的
规定一致或类似;
“挂牌投资” 指属于下列情况的任何投资:
(a) 当时获香港法律认可的基金资产投资(无限
制);或
(b) 管理人为基金资产投资目的而选择或批准,
并在认可证券市场或认可商品市场上市、挂
牌或交易的投资;或
(c) 未包含于此定义第(a)或(b)段但管理人为基
金资产投资目的而选择的投资,以及:
(i) 就债券、债务证券、债权股额、存单
或其他计息证券而言,在任何其他证
券市场挂牌、上市或买卖的投资;或
(ii) 就任何投资形式而言,已向认可证券
市场做出买卖及挂牌或上市许可申请
的投资,且管理人认购或购买该投资
将取决于是否获授予许可;
“赎回费用” 指第 10.7款提述的收费;
“赎回价” 指根据附表 1计算的份额赎回价,或就与任何特
定投资基金相关的涵义所要求,根据相关成立通
知列明的赎回公式计算的赎回价;
“认可商品市场” 指当时获管理人批准,世界上任何国家任何享有
良好声誉的商品市场;
“认可证券市场” 指向国际公众开放、具有良好声誉、该等证券在
当中定期交易,并且当时已获得管理人批准的任
何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有组织的证
券市场;
“记录日期” 指在受托人的批准下,管理人确定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必须于该日记录于份额持有人名册,才有权
获得就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宣布的收益分配
(如有)的日期;
“份额持有人名册” 指根据第 5条保存的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受托人可能不时委任以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人士,如受托人未委任任何人士,则应指受托人;
“REIT” 指一项集合投资计划,其主要目的是投资于房地
产及/或房地产中的权益及/或与房地产有关的证
券;
“逆回购交易” 指投资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
券,并同意在未来按约定价格返售该等证券的
交易,或《守则》规定的其他定义;
“销售及回购交易” 指投资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对手
方,并同意在未来按约定价格和融资成本购回
该等证券的交易,或《守则》规定的其他定义;
易的统称,或《守则》规定的其他定义;
“证券借贷交易” 指投资基金按约定费用将其证券借给借入证券
的对手方的交易,或《守则》规定的其他定义;
“证券市场” 指在世界上任何国家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交
易市场或其他证券市场,就任何特定投资而言,
包括在世界上任何国家买卖该投资的任何负责商
行、法团或协会(管理人认为,普遍预计该商行、
法团或协会将就该投资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市
场),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须被视作获有效许
可在该商行、法团或协会构成的证券市场上交易
的标的;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 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修订);
“半年度会计结算日” 指管理人在每个会计期间内就任何投资基金不时确定(并通知受托人及与该投资基金有关的类别
份额持有人)的会计结算日以外的一个或多个日
期;
“半年度会计期间” 指自本信托的生效日期或相关投资基金的成立日期(视情况而定)或紧随相关投资基金上一个会
计结算日之后的日期起,截至该投资基金随后的
下一个半年度会计结算日止的期间;
“指定费用” 指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能不时约定的合理款项;
“指定办事处” 就受托人和管理人而言,指其注册办事处或(不
论哪种情况)可能不时通知份额持有人的其他或
更多办事处;
“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指《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 155章)第 2(1)条界定的认可机构,或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
督的金融机构,且其资产净值最少为 20亿港元或
等值外币,或《守则》规定的其他定义;
“补充契约” 就各只投资基金而言,指管理人与受托人就创设
(大致格式载于附表 5第三部分)(可不时修订
或补充);
“转换费” 指第 4.13.4款提述的转换费(或相当于转换费的
金额);
“本信托” 指本契约成立的信托,统称为汇丰集合投资信托,
以及在第 25.3款的限制下,受托人与管理人不时
确定的其他名称,倘若文意要求,包括由相关补
充契约构成的与任何投资基金有关的各个单独信
托;
“基金资产” 就各只投资基金而言,指受托人根据该基金的信
托持有的人民币 10.00元的初始款项或相关补充
契约中指定按相关基础货币计价的其他初始款
项,连同
(a) 发行该投资基金份额所得的收益;及
(b) 由或代表受托人根据该投资基金的信托当
时持有或视作持有本契约中载列的所有现
金以及其他财产和资产;及
(c) 当时记入收益分配账户贷方的任何款项除
外;
在一般使用情况下,“基金资产”指所有投资基
金(被当做一个整体)的基金资产;
“受托人” 指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或根据本
契约规定可能被委任为受托人的其他人士或机
构;
“受托人费用” 指根据第 19.3.1款,受托人可能有权收取的任何
款项;
“《受托人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 29章《受托人条例》(经不时修订); “份额”或“基金份额” 指各只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中的实益权益被分割成为的一个相等的不可分割的权益单位,除特定
份额类别外,凡提述份额,指和包括所有类别的
“单位信托” 指采用单位信托形式的集合投资计划;
“非挂牌投资” 指并非属于挂牌投资的任何投资;
“不受限投资” 指:
(a) 政府所发行或担保支付其本金和利息的任
何投资;或
(b) 政府或地方当局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的任
何定息投资;
“估值时间” 就各只投资基金而言,指于相关估值日最后一个
收市的相关市场的收市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可在
一般情况下或就某特定份额类别确定的该日或任
何其他日子的其他时间;
“估值日” 指就每只投资基金而言,计算份额净值的每个营
业日,并受下文所述限制,就任何份额类别的每
个交易日而言,指管理人可不时按其全权酌情权
确定的交易日或紧随该交易日之后的营业日(除
非另行确定,各交易日有关的估值日应为该交易
日),前提是在管理人更改有关确定前,须提前
一个历月向相关份额类别的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
通知,更改方可生效;
“价值”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就该基金资产或其任何部分
的任何投资而言,指根据附表 1确定的价值;
“年” 指历年;
“可” 须解释为允许;
“须” 须解释为必须;及
“书面形式”和“书面” 包括印刷、影印及以永久可视形式表现或再现文字的其他方式(包括传真传送,前提是发送人的
机器已确认做出令人满意的传送)。为免生疑义,
管理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任何通讯、咨询或确认都
可以电子方式进行。
1.2 凡提述“美元”及“US$”,指美国的法定货币;凡提述“港元”及“HK$”,指香港的法定货币;凡提述“人民币”及“RMB”,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1.3 凡本文提述“本契约”及“本文书”,指本契约及其附表(经指明为本契约之补充契约不时修订)。凡提述一种份额“类别”,须被解释为提述一只投资基金的一种份额类别。
1.4 仅代表单数的词语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仅但表单一性别的词语包括另一性别的词语。代表人士的词语包括公司,香港法例第 622章《公司条例》中界定的词语和词句须(倘若文意许可)具有本契约中相同的涵义;凡提述任何法规,须视作提述不时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法规;凡提述《守则》,须视作提述不时修订或重新制订的《守则》。
1.5 本契约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本契约的解释。在本契约中,凡提述“条”和附表,指本契约的“条”和附表,除非文意另有规定,凡提述“款”,均指有关提述所在的“条”下相关的“款”。
1.6 须获得香港证监会同意或批准、须向其作出通知或获其接受的本契约的任何规定,须被解释为仅在且只要本信托或相关投资基金(视情况而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条获认可的情况下须获得该同意、批准、通知或接受(视情况而定)。
2. 信托的设立及投资基金或类别的成立
2.1.1 本信托须被称为汇丰集合投资信托,或者受托人和管理人可能不时同意及共同书面议决采纳的其他名称,本信托须包含所有投资
基金。宣称是本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达成或订立的任何交易须是
由或代表本信托或该投资基金(视情况而定)的受托人以其身份
达成或订立的交易。
2.1.2 受托人须根据各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数目及该等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并按照本契约及相关补充契约的规定,以独立、分离的
信托形式为与各只投资基金有关享有同等权益的一种或多种类别
的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管或控制各只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现
金及构成该投资基金基金资产一部分的其他资产,并以信托形式
持有各投资基金(作为单独的基金)的该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
产;构成各只投资基金的一部分的任何款项须在管理人的酌情决
定下根据本契约的规定不时地进行投资。就因其性质而不能以保
管方式持有的投资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而言,受托人须以
该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其账簿内对有关投资或资产进行适当记录。
2.2 管理人可随时和不时地确定通过提前一(1)个月(或受托人可能同意的较短期间)向受托人发出通知(大致格式载于附表 5第一部分),成立新投资基金及/或与现有投资基金有关的一种或多种新份额类别,而无需获得份额持有人批准,除非受托人在十四(14)天内告知管理人其拒绝接受该通知: 2.2.1 新投资基金须通过信托声明书(大致格式载于补充契约)成立和组成,并根据该补充契约的规定开始生效;及/或
2.2.2 可按相关成立通知所载内容发行投资基金的新份额类别。
为免生疑义,投资基金的份额可按与该投资基金的一种或多种份额类别有关的成立通知所载的不同类别发行。成立通知中向受托人提供的投资目标和政策描述不对管理人或受托人具有约束力,任何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政策可不时予以变更,但须始终遵守本文书的其他条款。
2.2A 就 2019年 1月 18日及以后设立的任何份额类别而言,当该等份额类别以类别货币计价的申购价或赎回价低于募集期价格的 50%时,如果管理人认为如此行事有利于相关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同意并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相关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书面通知的前提下,可以在任何时候以及不时决定将该等类别的基金份额合并至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
2.3 初始投资基金已于 2014年 2月 27日成立。受托人特此声明,在本契约的权力和规定以及附表 5第二部分指明的其他条款的限制下,受托人须以信托形式为与初始投资基金(作为单独的基金)有关的一种或多种类别的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管人民币 10.00元的款项以及该初始投资基金的资产(作为独立和有所区别的信托)。
2.3A 截至本契约之日,本信托下成立的投资基金如下:
投资基金 成立日期
汇丰全方位中国债券基金 2014年 2月 27日
(前称“汇丰 RQFII中国
固定收益基金”)
汇丰中国多元资产入息基金 2014年 10月 15日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 2015年 2月 16日
专注波幅基金
汇丰欧元多元资产入息基金 2016年 2月 16日
汇丰亚洲高入息债券基金 2017年 1月 13日
汇丰亚洲多元资产高入息基金 2018年 8月 8日
汇丰蜕变亚洲股息基金 2020年 10月 15日
汇丰印度多元入息基金 2023年 11月 6日
为了与相关投资基金有关的份额类别的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单独和分离的信托的形式持有以上各只投资基金。
2.4 本契约的条款及规定须对受托人和管理人具有约束力,对份额持有人和通过份额持有人提出索赔的人士亦具有约束力,犹如这些份额持有人和人士是本契约的订约方一样,而受托人和管理人被授权以及须按照本契约条款以其被要求的方式行事。
2.5 除本契约或证明书明确授予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份额持有人不就份额拥有或获得针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除与该份额类别有关的投资基金外,该类别的份额持有人不就任何投资基金的资产拥有或获得任何权利。
2.6 任何投资基金中各个特定类别的份额持有人的权益须由当时以该份额持有人的名义登记的该类别份额所代表。份额持有人无权拥有基金资产任何特定部分或任何其他投资基金中的任何权益或份额。
2.7 受托人负责根据本契约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在不损害第 12.2条和第21.1.1A条的权力的情况下,受托人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受托人的名义或按受托人的要求将构成基金资产的现金和可登记资产登记在册。
2.8 除本契约明确规定的内容外,份额持有人不产生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亦无须向受托人或管理人就该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做出任何支付。为免生疑义,各份额持有人的法律责任以其于相关投资基金中的投资为限。
2.9 本契约的副本及其任何补充契约须于香港一般营业时间内在管理人或其香港代表的指定办事处(本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的相关销售文件中指定的办事处)随时供公众免费查阅,如任何人士申请索取副本,管理人须在该人士支付一笔合理的费用后向其提供该副本。
3. 估值和价格
3.1 管理人或受托人(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决定)须就相关类别份额的各交易日确定每个份额类别于估值时间的份额净值(根据第 3.3款暂停价格的确定则除外)。
3.2 3.2.1 如果在任何交易日,管理人提议根据第 4条发行或销售任何份额,则管理人或受托人(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决定)须根据第 3.1款及
本契约附表 1所载的步骤确定相关类别每份额的申购价。
时间之前,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他们正式授权的代表)收到尚发
行在外的相关类别份额的赎回申请,则管理人或受托人(取决于
双方之间的决定)亦须根据第 3.1款及本契约附表 1所载的政策确
定相关类别每份额的赎回价。
3.3 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协商后,或受托人在与管理人协商后,经考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可宣布在下列情况的整个或任何部分期间暂停确定任何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
(a) 该投资基金的绝大部分投资通常进行交易的任何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停市或对交易进行限制或暂停交易,或者管理人或受托人(取
决于双方之间的决定)通常用于确定投资价格或投资基金的资产
净值或每份额的申购价或赎回价的任何方法无法运作;或
(b) 因任何其他原因,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协商后,认为他们为任何投资基金持有或约定的投资的绝大部分的价格不能被合理、迅速或
公平地确定;或
(c) 管理人或受托人在与对方协商后认为,不能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合理地将该投资基金持有或约定的任何投资变现,或无法在不实
质损害相关投资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的情况下如此行事;或
(d) 资金汇出或汇回(将或可能涉及把该投资基金的投资变现或就其付款),或者相关类别份额的申购或赎回被延迟,或管理人或受
托人在与对方协商后认为不能迅速地按正常的汇率办理申购或赎
回;或
(e) 当通常用于确定该投资基金的绝大部分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额的申购价或赎回价的系统及/或
通讯方式发生故障,或者因任何其他原因,管理人认为该投资基
金的绝大部分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或
每份额的申购价或赎回价不能合理或公平地被确定,或者不能及
时或准确地被确定;或
(f) 倘若管理人认为法律或适用的法律程序要求作出该等暂停;或 (g) 倘若投资基金投资于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任何相关集合投资计划权益(代表投资基金资产的绝大部分)的赎回被暂停或受
限制;或
(h) 倘若由于或因瘟疫、战争行为、恐怖主义、叛乱、革命、暴乱、暴动、罢工或天灾,管理人、受托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与该
投资基金的业务有关的其任何受委派代表的业务经营实质性中断
或关闭;或
(i) 当份额持有人或管理人已议决或发出通知,终止该投资基金。
暂停须在宣布后立即生效,其后将不会确定相关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直至管理人或受托人宣布暂停结束为止,但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暂停须在首个营业日翌日终止:
(i) 引起暂停的条件不再存在;及
(ii) 不存在根据本款可做出暂停的其他条件。
管理人或受托人根据本款做出的各项声明须与对本信托具有管辖权的任何主管当局所颁布当时有效并与标的事项有关的正式规则和法规(如有)相一致。倘若与该等正式规则和法规不一致,在本契约前述规定的限制下,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决定须为最终决定。
当管理人或受托人根据本款的规定宣布暂停确定任何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时,管理人或受托人须于做出任何该等宣布后(i)立即向香港证监会告知该暂停;及(ii)以恰当方式立即刊登公告表明该宣布已做出,并在该暂停期间内至少每月刊登一次公告。
3.4 如聘任第三方对投资基金的资产进行估值,管理人须以合理注意、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挑选、委任及持续监控该第三方,以确保该实体具备恰当且与有关投资基金的估值政策及程序相匹配的知识、经验及资源水平。管理人须对该第三方的估值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及定期审查。
4. 份额类别的成立、发行及转换
4.1 管理人及/或受托人可接受并且管理人为该目的委任的任何人士须拥有专有权利,参照一个或多个单独类别及/或系列为相关投资基金完成份额的发行(包括按进一法、截位法或四舍五入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三(3)位,或按照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协商后不时确定(并于相关销售文件中披露)的其他方式,或按进一法、截位法或四舍五入法保留至其他小数位的份额零碎部分,前提是任何该等处理方式产生的收益须由相关投资基金保留),以及为相关投资基金接受认购/申购款项。将发行的各只投资基金的份额数目须不受限制,且各份额须无面值。任何份额类别的每份额的每个零碎部分与相同份额类别的每份额按比例地享有同等权益。份额须最初与初始投资基金有关。除非管理人另行确定,否则不发行导致持有低于相关类别的最低份额数目或价值的份额。管理人拥有绝对酌情决定权以接受或拒绝全部或部分的任何份额申请,以及接受低于管理人不时确定的须适用于与本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有关的份额类别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倘若最初通过传真或电子方式(仅在受托人全权酌情确定可接受的范围内)传输申请,对于因为未收到、不可辨认或重复收到该传真传输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者因为善意相信该传真传输源自获适当授权的人士而采取任何行动引起的任何损失,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不向申请人负责。即使该传输的发出者提供的传真传输报告披露该传输已发送亦然。倘若申请被拒绝,认购/申购款项须不计利息通过邮寄支票或电汇退回至相关款项来源的银行账户,或者以管理人可能不时确定的其他方式予以退回,风险和开支由申请人承担。
4.1A 为确保下列任何一位或多位人士(“受限制的人士”)不会直接、间接或实益地获得或持有份额,管理人可施加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限制:
4.1A.1 该人士为不合资格投资者;
4.1A.2 其持有情况(不论是直接或间接影响该(等)人士,亦不论其单独或连同任何其他关联或非关联人士,或管理人认为相关的任何
其他情况)可能导致管理人、受托人、本信托、相关投资基金或
任何份额类别产生或遭受其原应不会产生或遭受的税务责任或其
他潜在或实际的金钱损失,或导致管理人、受托人、本信托、相
关投资基金或任何份额类别须遵守其原应无须遵守的任何额外法
规的任何人士;或
4.1A.3 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构的任何适用法律或适用规定的任何人士。
4.2 下列规定适用于各个份额类别以及为该类别设立的投资基金:
4.2.1 首先,每个份额类别的投资基金须包括该份额类别的募集期内发行该类别的份额所得的款项,但须从当中扣除或自当中支付(视
情况而定)认购费以及管理人根据第 4.7款做出的任何附加收费,
或根据本契约规定另外允许扣除的其他款项。
4.2.2 其次,每个份额类别的投资基金须包括由或代表受托人为该投资基金持有或收取源自上述所得款项及随后发行的一个或多个相关
类别份额的所得款项的投资现金和其他财产,但须从当中扣除或
自当中支付(视适用情况而定)认购费/申购费以及根据第 4.7款
收取的任何费用,但减去记入该投资基金收益分配账户贷方的任
何款项或根据本契约已作出的收益分配或已支付的任何款项。
4.2.3 4.2.3.1 发行一种类别的份额所得的款项(不包括第 4.2.1和4.2.2款所提述的扣减)须在本信托的账簿中被记入为
该类别设立的投资基金中,归属于该份额的资产与负
该投资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或该投资基金相关类别的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持有。
4.2.3.2 倘若任何资产衍生自另一资产(不论现金还是其他),
该衍生资产须在本信托的账簿中被记入与其来源资产
相同的投资基金中,就一项投资的估值而言,其价值
的任何增加或减少须被记入相关投资基金中。
4.2.3.3 如管理人在与审计师协商后认为本信托的任何资产不
归属于某个特定投资基金,在获得审计师同意后,管
理人拥有酌情决定权确定任何该资产在投资基金之间
分配的基准,并可不时地更改该分配,前提是如在任
何情况下,该资产按各只投资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在
所有投资基金之间分配,则无须征求审计师的同意。
4.2.3.4 如管理人在与审计师协商后认为任何负债或或有负债
不归属于某个特定投资基金,并且根据本文书的任何
明确规定不归属于任何特定投资基金,在获得审计师
同意后,管理人拥有酌情决定权确定任何该等负债在
投资基金之间分配的基准(包括确定其后在适当的情
形下可进行重新分配的条件),并有权在任何时候及
不时地更改该基准,前提是如按各只投资基金的资产
净值的比例在所有投资基金之间进行分配,则无须征
求审计师的同意。
4.2.3.5 受第 4.2.3.3款和第 4.2.3.4款限制,各只投资基金的资产只属于该投资基金,须与其他投资基金的资产分离,
且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偿付任何其他投资基金的债务
或针对任何其他投资基金的索赔,且不得用于任何上
述目的。
4.2.3.6 管理人和受托人须尽可能最大程度地确保在与任何潜
在债权人进行的任何买卖或交易中,该债权人只能追
索相关投资基金的资产偿还因上述买卖或交易已经或
可能到期及应付予该债权人的任何债务。
4.2.4 在不影响第 4.5、4.5A或 4.7款的情况下,在任何份额类别的募集期开始之前,在该份额类别的募集期内发行该类别份额的价格(该
价格不含认购费)须由管理人确定。
4.2.5 如果在每个份额类别募集期(由管理人决定)内未达到须募集的最低认购总额,或管理人认为由于不利的市场条件或其他原因,
额类别,或者延长该募集期。如果管理人终止募集相关投资基金
或与之相关的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在该募集期内收到的所有认
购款项须(在该投资基金的相关销售文件中指定的期限内)不计
利息并扣除管理人和受托人产生的实付费用和手续费后,通过邮
寄支票或电汇退回至相关款项来源的银行账户(风险和开支由申
请人承担),或者以管理人可能不时决定的方式予以退回。在这
种情况下,相关投资基金须被视为尚未发行。
4.2.6 在受托人收到发行新设立的份额所得的款项后,该款项须立即受到本契约规定的限制。
4.3 在某个份额类别的募集期届满后,管理人或其委任及受托人可接受的任何人士仅可在该份额类别的交易日完成该类别份额的发行。
4.4 在某个类别份额的募集期后为获得现金而发行该类别份额的每份额价格,或者在该份额类别的各个交易日转换份额的每份额价格,须为该份额类别在适当估值日的申购价加上管理人根据第 4.5和 4.7款收取的任何款项。
4.5 管理人在发行各个份额时可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该认购费/申购费不得超过下述任何一项的 6%或管理人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如有)可能确定的较高百分比或者管理人可能确定的较低百分比:(i)认购价/申购价,或(ii)管理人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决定的就一项申请所收取的认购/申购金额(“最高认购/申购费”)。
4.5A 在不影响第 4.5款的情况下,管理人可酌情决定:
(i) 认购费/申购费的收取方式(可能计入认购价/申购价或从认购/申购金额中扣除或按销售文件载列的其他方式收取);或
(ii) 认购费/申购费的基准(可能按认购价/申购价或认购/申购金额的某个百分比或者按销售文件载列的其他基准收取)。
认购费/申购费须由管理人或其代理人保留或支付予管理人或其代理人,供其自身绝对使用和受益。
4.6 管理人(或其代理人)可于任何日子在申请人和申请之间就适用认购费/申购费金额(在最高认购费/申购费范围内)做出区分。管理人就任何份额的发行或出售须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支付的任何佣金、薪酬或其他款项,须由管理人从认购费/申购费或管理人的资产中支付。
4.7 如管理人为在香港以外交付证明书而做出安排,除附表 1第 3.1段所述的各申购金额中进一步扣除一笔足以涵盖在交付地就相关份额的发行或者就其证明书的交付或签发以及向香港汇款征收的任何额外印花税或税项(不论是国家、市政还是其他税项)的金额。除非经管理人另行批准(其可酌情决定在发行相关份额的交易日之后,在管理人可能决定的期限内允许以结清款项的形式收取申请款项),不得就为收取现金发行的任何份额而签发任何有关份额的证明书(如适用),直至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管理人)信赖该份额认购价/申购价的全部金额(以结清款项的形式)以及任何申购费及根据本款征收的其他金额已被受托人或其受委派代表(或代表受托人的管理人)收悉为止。如此收到的所有金额(除任何认购费/申购费以及根据本款的规定收取的任何其他金额外)须在如上所述收到后立即构成相关投资基金的一部分。
4.8 在向受托人和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后,募集期内认购份额的付款(以结清款项的形式)须于管理人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日期到期应付。除非管理人另行同意,在相关类别份额的募集期后为获得现金而发行的份额的付款须在提交相关份额的申请后到期应付,且必须立即收到申购款项(以结清款项的形式)。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在该等天数内或在管理人可能不时决定并通知受托人和份额持有人的其他期限内未能收到全部付款(以结清款项的形式),则在募集期结束或发行相关份额的交易日之后,管理人可(在不影响与申请人未能在到期时做出付款有关的任何索赔的前提下)在任何情况下注销相关份额的发行,且如果受托人如此要求,须注销该发行。在该注销后,相关份额须被视作从未发行,相关份额的申请人无权就此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受委派代表提出索赔,前提是:
4.8.1 不得因该等份额的注销而对该基金资产以往的估值重新评估或使其以往的估值失效;
4.8.2 管理人和受托人有权向申请人收取(并为相关投资基金保留)一笔金额可由其不时决定的注销费,作为处理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
份额申请所涉及的行政费用;及
4.8.3 管理人和受托人可(但非必须)要求申请人为相关投资基金向受托人支付与如此注销的各份额有关的款项(如有),该款项等于
各相关份额的认购价/申购价超出本应适用于各相关份额的赎回
价(如果管理人或受托人已于该日收到该申请人根据第 10条的规
定赎回每个该份额的申请)的金额加上在受托人收到该付款以前
应对该金额收取的利息。
4.9 管理人和受托人须不时地应要求向对方提供为确定各只投资基金在任何时刻的资产净值所需的一切信息。
4.10 管理人根据第 10条购买的或其在某个交易日申购的任何份额(当时尚发行项之和的任何价格或总金额完成:(a)相关份额类别在该交易日的申购价;(b)申购费(若申购费并非作为申购价的一部分收取);及(c)根据第 4.7款就发行相同数目的同类别份额本应收取的任何款项;且管理人有权将他们就该重新出售收取的所有金额留作自己使用和受益。
4.11 于根据第 3.3款暂停确定与相关份额类别有关的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管理人不得设立或发行或出售份额。
4.12 在不影响本条前述规定的前提下,管理人也可不时经受托人批准做出以下安排:
4.12.1 通过按管理人可能认为合适的条款(包括从相关投资基金中支付相关交易的成本、费用及开支以及认购费/申购费的规定)向一种
或多种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交换本契约所代表份额或
现金或其他财产的方式发行份额,前提是受托人信赖相关份额现
金或其他财产纳入相关投资基金的价格以及其他条款不会对相关
类别份额的现有份额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害。
4.12.2 通过按管理人可能认为合适的条款交换投资的方式向某人士发行份额,但须遵守及根据下列规定:
4.12.2.1 在该投资归于受托人名下而令其满意之前,不得发行
任何份额;
4.12.2.2 如果会违反第 13条的规定,则不得向有关人士发行份
额;
4.12.2.3 任何相关交易须按下列条款(包括从相关投资基金中
支付交易开支以及认购费/申购费的规定)执行:将要
发行的份额数量应是为了按有关类别份额的当前价格
换取某笔现金而原本会发行的数量,而支付款项等同
于转让的投资价值,加上管理人可能认为代表对于在
以现金购买的方式收购投资时所涉及的财政费用和购
买费用而言适当的拨备金额,但减去管理人可能认为
代表就归属投资从相关投资基金中支付的任何财政开
支或前述其他开支的适当拨备金额;
4.12.2.4 转让予相关投资基金的投资须按管理人可能决定的基
准估值,前提是该估值不超过采用附表 1的规定于交
易日期获得的最高金额;
4.12.2.5 须让受托人信赖有关交易的条款不会对相关类别份额
4.13 除非与特定投资基金有关的成立通知另有其他规定,受限于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可能施加的限制,份额持有人有权于任何交易日将该份额持有人拥有的任何类别份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换为任何其他类别份额。就任何上述转换而言,下列规定将适用:
4.13.1 在适用于被转换份额所属投资基金(“现有基金”)交易截止时间前或管理人于与该现有基金有关的交易日可能认为适当的较后
时间(但在与相关交易日有关的估值时间之前)到达管理人或其
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的办事处的转换通知(随附证明书(如有))
将于该交易日处理,该时间之后(但在任何情况下,在与相关交
易日有关的估值时间之前)接收的与该现有基金有关的通知将于
下一个交易日处理。未经管理人的同意,不可撤销转换通知。对
于因为未收到、不可辨认或重复收到转换申请或收到转换申请之
前的任何转换申请修订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
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不对任何份额持有人负责。转换
将参考根据下文第 4.13.3条中列明的公式计算的相关类别份额各
自的资产净值进行。
4.13.2 无证明书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可以书面方式(并列明相关个人账户号码)做出其转换意向通知。已签发证明书的份额在管理人收到
相关证明书之前不可予以转换。
4.13.3 在第 4.13.4款规定的限制下,某类别(“现有类别”)份额可于该类别份额的任何交易日(“相关交易日”)根据(或尽可能根
据)下列任何一个公式,转换为另一类别(“新类别”)的份额:
(E x R x F)
N =
S + SF
或
N = (E x R x F - SF)
S
在任何一种情况中:
N指将要发行的新类别份额的数量,但少于新类别份额最小部分
的数额须予以忽略,且须由与该新类别有关的投资基金保留。
E指将要转换的现有类别份额的数量。
F指管理人于相关交易日确定的货币换算率,代表现有类别份额
的类别货币与新类别份额的类别货币之间的有效汇率。
R指适用于相关交易日的每现有类别份额的赎回价减管理人收取
的任何赎回费用。
S指新类别于相关交易日当天或紧接其后的交易日所适用的每份
额申购价,但新类别份额的发行必须达成该项发行的任何先决条
件,则 S应为新类别于该等条件达成之时或之后的首个交易日所
适用的新类别每份额申购价。
SF指转换费。
4.13.4 就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转换而言,管理人可能收取转换费。该转换费不得超过每新类别份额于确定该份额申购价的估值日的估值
时间的申购价的 2%(或管理人根据香港证监会规定(如有)可能
确定并通知份额持有人的较高百分比)(“最高转换费”)。在
不影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可酌情决定:
(i) 转换费的收取方式,可根据(或尽可能根据)上文第 4.13.3
款中所述任一公式收取,或是按销售文件所载其他方式收
取;或
(ii) 转换费的基准(可收取现有类别的转出总金额或新类别的
总转入金额的某一百分比或按照销售文件所载的其他基准
收取)。
管理人或其代理人保留或收取该转换费,以供其自身绝对使用和
受益。
4.13.5 如果在计算现有类别的每份额赎回价时至将任何将现有类别所涉及的投资基金(“原有投资基金”)的资金转入新类别所涉及的
投资基金的必要转换期间的任何时候,原有投资基金的投资计值
或通常进行买卖的任何货币减值或贬值,则管理人可根据该减值
或贬值的影响,按其认为适当的程度酌情减少赎回价,而在这种
情况下,根据 4.13款向任何相关份额持有人分配的新类别份额的
数量将根据第 4.13.3款所载的公式重新计算,犹如减少后的赎回
价为现有类别的份额于有关交易日的赎回价。
4.13.6 任何相关转换后须相应修订份额持有人名册,注销与现有类别份额有关的一份或多份证明书(如有),如要求就新类别份额另行
签发一份或多份证明书以作为替换,则该(等)证明书应与(如
余额证明书一同签发,前提是全额支付与转换有关的所有到期应
付费用及(如适用)填妥一份申请表格。
4.13.7 就任何相关转换而言,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要求份额持有人支付合理的费用(不超过根据本契约第 6.10条应收取的费用),连同一
笔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足以支付与转换有关的任何印花税或其他
政府税收或收费的款项。
4.13.8 在根据第 3.3条暂停确定任何相关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期间,不得转换份额。
5. 份额持有人名册
5.1 份额持有人名册须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受托人批准的形式及方式保存或管理,以符合附表 4所载条文的规定。份额持有人名册上须登记下列内容: (a)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b) 每位相关人士持有的份额数量和类别,以及任何一份或多份相关份额的证明书(如有)的序列号;
(c) 每位相关人士就其名下的份额登记该人士名称的日期,以及(如果其凭一份转让文书成为份额持有人)足以识别转让人名称及地
址的参考信息;
(d) 任何转让登记之日及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及
(e) 根据第 9条或第 10条的规定注销任何份额的日期。
前提是:
(i)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没有义务将四位以上的人士登记为任何份额的联名份额持有人,在多位人士联名持有份额的情况下,受托人没
有义务签发一份以上有关份额的证明书。向该等人士中的一位交
付证明书,即被视为向所有人士充分交付;及
(ii) 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信赖由退休福利计划的受托人持有的份额而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但无义务)在份额持有人名册中退休
福利计划的名称后录入“的受托人”,作为相关份额的份额持有
人。
须相应地修改份额持有人名册或促使份额持有人名册获得相应修改。
5.3 除根据本契约下文所载规定暂停登记份额持有人名册外,份额持有人名册须在营业时间开放(受限于受托人可能施加的合理限制,但每个香港营业日允许查阅的时间须不少于两个小时),供任何份额持有人免费查阅,但如果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于磁带或某些其他机械或电子系统中,本第 5.3款的规定可通过出具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的清晰证据予以实施。
5.4 份额持有人名册可在受托人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暂停登记,前提是在任何一年暂停登记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营业日。
5.5 法人团体可被登记为份额持有人或联名份额持有人之一。
5.6 份额持有人名册可以书面形式或(在不影响第 5.3款的规定下)受托人不时批准的其他方式(包括磁性或电子记录)保存。
5.7 除本契约规定外,份额持有人名册将是证明有关人士有权享有已载入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份额的确证,且份额持有人名册不得记录任何信托(明示、暗示或推定)的通知。份额持有人应是将被受托人或管理人认可为在或对以其名义登记的份额拥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唯一人士,受托人和管理人可认可该份额持有人为前述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绝对拥有人,而无须受任何相反通知所约束,也无须关注或监督任何信托的执行或(除非本契约明确规定或拥有管辖权的某些法院下令)认可影响任何份额的所有权的任何信托、权益或其他利益。
5.8 份额持有人就相关份额应付的任何款项签署或声称签署的收据为受托人和管理人付款的良好凭证,且如果若干人士登记为联名份额持有人,或由于有权如此登记的一位份额持有人死亡,其中任何一位份额持有人可就任何相关款项提供有效的收据。
6. 证明书
6.1 除非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不得签发证明书,而本契约内对签发一份或多份证明书的所有提述均须据此解释。证明书的格式须为登记形式,且应为附表2列明的格式或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能不时约定的其他格式。每份证明书须载有一个序列号,并须指明证明书所代表份额的数量和类别以及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6.2 如果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且管理人或受托人须至少提前二十一天向各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在任何一个或多个时间决定任何类别的每个份额须拆分为两个或以上的份额(因此每个相关份额须相应地予以拆分),受托人须立即要求各相关份额持有人(其应受到相应的约束)交回其证明书,背书或列明使向其发送一份或多份证明书,代表由于该拆分其有权获得的额外份额数量。在份额持有人名册上须做出适当的记录。
6.3 6.3.1 证明书可代表某个份额的任何部分或各份额的任何其他面额。
6.3.2 任何份额类别的某份额的每个部分与相同份额类别的某份额成比例地享有同等权益。
6.4 证明书须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编制并由一名授权签署人代表受托人或按受托人授权的某种方式妥为签署,且该签署须在受托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的控制下以亲笔、传真或若干机印方式加印等方式签署。除非如此签署,否则证明书不具有任何效力。即使受托人或作为受托人正式授权的签署人在证明书上签署的任何人士可能已不再担任受托人或不再(视情况而定)拥有该授权,如此签署的证明书应有效且具有约束力。
6.5 受托人须签署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付或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指示交付载有同意发行的份额可能要求之面额的证明书,且证明书为相关份额持有人已就此提出要求的一份或多份证明书,为此目的,受托人有权倚赖管理人关于不时同意发行的份额的书面声明和证明书要求(如适用),但仅当受托人收到相关投资基金就相关份额发行应收的现金时,受托人方可交付该证明书。在妥为遵守有关适用条件下,受托人亦须不时签署和交付本契约的任何规定要求签发的证明书。
6.6 就本契约的所有目的而言,在无其他人士登记或有权登记为份额持有人期间,管理人应被视为每个份额的份额持有人,但本契约所载任何内容不得阻止管理人成为份额的份额持有人。作为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应按照本契约所载和其他份额持有人一样的条款及条件处理本信托。
6.7 在本契约规定及受托人可能不时订立的任何规定的限制下,每位份额持有人有权随时交出其任何或所有证明书(如有),以交换其可能要求的一份或多份代表相同类别份额相同总数量的授权面额证明书。在任何前述相关交换执行之前,份额持有人须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注销待交换的一份或多份证明书的要求,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发行一份或多份新证明书应付的所有款项(如有)。
6.8 如果任何证明书变得残缺或破损,受托人可酌情(受下文第 6.9款限制)应有关证明书所代表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向其签发(在交回该证明书后,交换该证明书)一份代表相同类别份额相同总数量的新证明书,如果任何证明书丢失、遭窃或毁坏,受托人可酌情(受上文所述限制)应有关证明书所代表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向其签发新证明书,以代替该证明书。
6.9 对于管理人或受托人根据第 6.8款的任何规定善意开展的任何行动,管理人或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申请人此前已实现下列要求,否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根据任何有关规定发出该新证明书:
(a) 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供令其满意的证据,证明原始证明书已变得残缺或破损或(视情况而定)丢失、遭窃或毁坏;
(b) 支付调查事实产生的所有费用;
(c) (就残缺或破损而言)出示和交回残缺或破损的证明书以供注销;及
(d) 向受托人及/或管理人提供管理人及/或受托人可能要求的赔偿(如有)。
6.10 根据本条的任何规定签发任何证明书之前,受托人可要求申请人就该证明书向其支付一笔不得超过如此签发每份新证明书的指定费用或以其他货币计算的等值金额的费用,以及受托人和管理人为此产生的开支之和。
6.11 份额转让或赎回后或任何份额转换或作出收益分配后,管理人和受托人可经其绝对酌情决定豁免份额持有人出示任何已丢失、遭窃或毁坏的证明书,但份额持有人须已遵守第 6.9款所载的要求。
7. 转让
7.1 每位份额持有人均有权通过常用格式(或受托人可能不时批准的其他格式)的书面文书转让其名下登记的份额或当中任何份额,但如果转让人或受让人因此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价值会少于该类别最低份额数目或价值,则不得登记任何类别份额持有额部分的转让。转让文书不须为契约。
7.2 每一份转让文书均必须由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或就法人团体转让而言,代表转让人签署或由转让人加盖印章),受第 6.6及 6.7款的规定限制,在受让人的名称就有关转让被录入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前,转让人须仍被视为被转让份额的份额持有人。
7.3 每一份转让文书必须妥为加盖任何适用印花税印花,并随附当时有效的任何法律可能要求的任何必要的声明或其他文件,及(受第 6.11款所限制)与被转让份额有关的一份或多份证明书(如有),以及受托人可能要求证明转让人的所有权或其转让有关份额的权利的其他凭证,一并递交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7.5 代表受托人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收取不超过指定费用的费用,以登记各个转让并以受让人的名义签发新证明书和以转让人的名义签发余额证明书(如必要),如果代表受托人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要求,该费用必须在登记转让前付清。
7.6 若属于向管理人做出的转让,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须在登记该转让后注销与被转让份额有关的一份或多份证明书(如有),并将该份额持有人从与该份额有关的份额持有人名册上除名。就本契约的任何目的而言,该除名不得被视为注销有关份额或撤销有关份额的发行。
7.7 每份转让文书必须仅与一个份额类别有关。
8. 非交易过户
8.1 如果联名份额持有人中任何一位份额持有人死亡,健在的一位或多位联名份额持有人将是获受托人和管理人认可享有证明书所代表份额中的任何所有权或权益的唯一人士,在出具受托人可能要求的相关死亡证明并交付相关证明书(当时已就任何份额签发一份证明书)后,健在的一位或多位联名份额持有人有权获得以他或他们的名义(视情况而定)妥为签发的新证明书。
8.2 已故的份额持有人(并非多位联名份额持有人之一)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应(受第 5.1款但书(i)所限制)是获受托人和管理人认可享有证明书所代表份额所有权的唯一人士。
8.3 任何人士如因任何唯一份额持有人或健在的联名份额持有人死亡或破产而有权享有某份额的权益,并就此提供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为充分的关于其所有权的凭证后,在下文规定的限制下,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表达其登记意愿后,可登记为相关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或向其他人士转让该份额。本契约关于转让的所有限制、约束和规定均适用于任何上述通知或转让,犹如并未发生死亡或破产,且上述通知或转让是由份额持有人执行的转让。
8.4 某位人士如因前述人士死亡或破产而有权享有某份额的权益,可免除与该份额有关的所有应付款项,但在登记为该份额的份额持有人之前,其无权接收任何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或参加任何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在任何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
8.5 就任何份额而言,如果任何人士根据上文所载有关非交易过户份额的规定有权登记为该份额持有人或任何人士根据上述规定有权转让该份额,在该人士登记为该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或妥为转让该份额之前,受托人可保留与该份额有关的任何应付款项。
8.6 就任何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委托书、婚姻或死亡证明、代替财产冻结通知、停止通知书、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单方契约或与任何份额的所有权有关或影响任何份额的所有权的其他文件的登记而言,申请人须向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指定的登记费用。
9. 由管理人做出的份额赎回
9.1 在第 10.6款的规定限制下,管理人有权于任何特定份额类别的交易日,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通过向受托人交回证明书以注销该证明书代表的部分或全部相关类别份额,或要求受托人注销并未发出证明书的相关类别份额,缩小该份额类别有关的投资基金的规模。该通知须阐明待注销份额的数量和类别以及就该份额应向管理人支付的金额。在行使该权利之前,管理人有责任确保相关投资基金拥有(或在约定出售的投资完成出售后拥有)充足的现金,以便在缩减规模后向管理人支付应付的金额。就如此注销的每个份额而言,管理人有权从相关投资基金中获得每相关类别份额于与相关注销将予生效的交易日有关的适当估值日的赎回价。
9.2 根据第 9.1款应向管理人支付的任何金额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前提是向受托人交回待注销的证明书(如有)或向受托人说明关于待注销的份额并未发出证明书的详情。在做出相关付款和交回有关证明书后,相关份额须被视作已被注销及撤销发行。
9.3 在根据第 3.3款暂停计算相关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或当任何份额持有人可赎回的相关类别份额的数量受第 10.6款的限制,管理人要求注销任何份额的权利应被暂停。
9.4 除非受托人与管理人约定,由受托人负责该基金资产的估值及/或计算份额的申购价和赎回价,否则受托人无义务检查就注销份额应向管理人支付之金额的计算,但受托人有权要求(如果其有意要求)管理人在涵盖相关交易日的相关投资基金的经审计账目编制前随时确保该金额准确无误。
10. 由份额持有人做出的份额赎回
下列规定在份额持有人(管理人除外)申请赎回和(如适用)注销份额的情况下具有效力:
10.1 除非管理人另有决定,不论在一般或特定的情况下,份额持有人无权(a)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任何类别份额,如果该赎回会导致其持有额在该赎回后少于相关类别的最低份额数目或价值;或(b)在管理人可能酌情决定为禁止赎回期(将向相关份额持有人披露禁止赎回期)的任何期间赎回任何份额。如果赎回申请会导致持有某些类别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的持有额在该赎回后少于适用于该类别的最低份额数目或价值,则管理人可视该申请为针对该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所有相关类别份额做出。下列规定根据第 10.1款所载的限制解读和解释。
10.2 管理人及/或其委任的任何人士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于相关投资基金的交易截止时间或之前收到份额持有人以管理人及/或其委任的任何人士可能不时指定的格式做出并随附上述人士指定的其他信息的书面申请(受第 10.5款和 10.6款的规定限制),管理人及/或其委任的任何人士须在相关投资基金存续期随时以不低于任何类别份额于适当的估值日的赎回价赎回该类别份额。除管理人酌情决定在与相关交易日有关的估值时间之前接受逾期赎回申请外,在交易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赎回申请将保留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而份额将以适用于该交易日的赎回价赎回。在下文规定的限制下,未经管理人的同意,赎回申请一经发出就无法撤销。
10.3 在管理人的全权酌情决定下,可通过(a)由管理人以不低于赎回价的价格(减任何赎回费用)购买;或(b)注销相关份额并从相关投资基金中支付赎回价;或(c)根据第 10.4.8款的规定以实物形式将投资转让予相关份额持有人;或(d)部分按上述一种方法而部分按另一种或多种方法,实施任何相关赎回。
10.4 就第 10条的前述规定而言,下列规定将适用:
10.4.1 如果仅赎回某份证明书所含份额的一部分,份额持有人须向管理人支付(管理人可从应向该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
财政收费(如有)和签发余额证明书和与之有关的所有其他成本、
收费和费用,在第 6.3款的限制下,管理人须促使就该证明书所
含份额的余额签发余额证明书。
10.4.2 在份额持有人遵守第 6.9款所载的相似要求后,管理人可选择豁免份额持有人出示任何已丢失、遭窃或受到破坏的证明书。
10.4.3 如果通过注销份额的方式赎回,管理人须(在第 10.4.8款的限制下)继续进行任何必要的出售以提供所需的现金,并通知受托人
上述份额将根据第 10条予以赎回和注销,并(在本条的条文限制
下)向受托人交付代表上述份额的证明书(如有)予以注销。在
此情况下,与相关份额类别有关的投资基金须通过注销上述份额
来缩减规模,受托人须(除非本契约另有规定)从该投资基金中
向份额持有人支付与注销上述份额有关的赎回价。
10.4.4 管理人有权以份额持有人的名义及代表份额持有人签订与任何通过管理人购买的方式赎回的份额有关的转让文书,并在根据本条
通过注销赎回的任何份额有关的适当证明书(如有)上背书及签
字,该声明可作为必要或可取的凭证,证明该份额持有人不再于
上述份额中享有任何权益,前提是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管理
但受托人无须要求任何相关声明的背书,并有权在遵守本条上文
规定的程序后注销份额。
10.4.5 除非受托人与管理人约定,由受托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估值及/或计算份额的申购价和赎回价,或除非相关份额持有人或前任份额持
有人明确要求在相关交易日后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内如此行事,
否则受托人无义务检查与份额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购买或注销有
关的应付金额的计算,但有权在涵盖相关交易日的相关投资基金
的经审计账目编制前随时要求管理人确保该金额准确无误。
10.4.6 就份额赎回应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就根据本条注销的份额从任何投资基金中应向管理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可以尽早支
付,但无论如何应在相关交易日起一个历月内支付,或在《守则》
允许或规定的时间期限或时间范围内支付,或(如更晚)受托人
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或管理人收到赎回申请之日,以及(i)(在不
影响第 6.1款规定的情况下)如属于就当时签发的证明书进行的
份额赎回,则提供该已背书以及份额持有人或者(视情况而定)
每位联名份额持有人正式填写和签署(令管理人或其正式授权代
理人满意)的赎回申请;或(ii)份额持有人或者(视情况而定)每
位联名份额持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协商后经其酌情决定可
能接受的任何一位或多位联名份额持有人正式填写和签署(令管
理人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满意)的赎回申请(按照管理人在与受
托人协商后不时规定的格式),前提条件是(a)除非份额持有人或
(如属于联名份额持有人)每位联名份额持有人在该赎回申请上
的签署已按照受托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规
定并令他们满意的方式进行核实,否则不得就此支付款项;及(b)
倘若做出投资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所在的市场受到该等法律或法规
规定(例如外汇管制)的限制,令支付该等款项变得不切实可行,
则支付可能被延迟,但支付延长的时间范围须反映相关市场该特
定情况下所需的额外时间。
即使上文已有规定:
(a) 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经其绝对酌情决定拒绝
向份额持有人做出赎回支付,前提是:
(i) 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怀疑或被告知向该份
额持有人支付任何赎回款项可能导致任何相关司法管
辖区的任何人士触犯或违反任何反洗钱法律,或者导
致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人士触犯或违反其他法
律或法规,或者其认为为确保本信托、管理人、受托
人或其他服务提供商遵守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
(ii) 申请赎回的份额持有人延迟或未能提交受托人及/或管
理人或其各自的正式授权代理人为验证身份所规定的
任何信息或文件;
(b) 倘若管理人或受托人延迟收到为满足赎回申请而进行的相
关投资基金的投资变现所得的款项,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延
迟支付在份额赎回时到期应付的相关金额部分;
(c) 如果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管理人及/或受托人须
从应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任何赎回款项中做出预扣,该预扣
的款项须从原本应向该份额持有人支付的赎回款项中扣除,
前提是管理人及/或受托人善意及基于合理理由行事;及
(d) 对于因为拒绝或延迟做出赎回支付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管理
人或受托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不向申请
赎回的份额持有人负责。
10.4.7 如果份额持有人是香港境外居民,受托人有权从总金额(根据本条款向份额持有人购买份额本应付的总金额)中扣除一笔金额,
该金额等同于实际产生的费用金额超出在该份额持有人是香港居
民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的费用金额的差额。
10.4.8 在收到书面赎回申请后,管理人可在取得相关份额持有人同意后,决定将与拟赎回份额类别有关的投资基金的部分投资以实物形式
转让给该份额持有人(或部分投资和部分现金),从而实现份额
(其为该赎回申请的标的)的赎回和注销,而不是由管理人购买,
或将其注销并支付赎回价,如果相关份额持有人同意,下列规定
须适用:
(a) 管理人须在取得受托人同意后选择将被转让的投资;
(b) 将被转让的投资的价值须于适当的估值日进行计算;
(c) 将被转让的投资须按照管理人可能决定的基准估值,只要该
投资不低于应用附表 1的规定计算所得的最低金额,亦不高
于计算所得的最高金额;
(d) 将被转让的投资价值的总金额(按前述方法计算)和向份额
持有人支付的任何现金,须等同于若其份额并未因以实物形
式转出相关投资基金的资产而赎回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的前
述规定本应向该份额持有人支付的金额;
(e) 本段下任何转让的所有应付印花税、登记费和其他收费须由
份额持有人支付;
(f) 管理人须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受托人告知将从相关投资基
金中转出的投资和支付的现金金额(如有),受托人收到该
通知后,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份额持有人做出转让
和付款,而做出相关转让和付款后,相关份额应被视为已被
注销和撤销发行,自估值日期起生效;
(g) 根据本款,受托人无义务检查从相关投资基金中转出的投资
和支付的任何现金的估值和计算,但如果受托人提出要求,
管理人须确保有关投资和现金的估值和计算准确无误。在无
欺诈或疏忽导致违反信托的情况下,对于因行使本款的规定
或根据相关规定选择转让的投资,受托人或管理人不对对
方、本信托、相关投资基金、申请赎回的份额持有人或继续
持有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中的任何人士承担责任。
10.4.9 如果从计算赎回价之时起,直至赎回款项从任何其他货币兑换为相关投资基金的基础货币止期间内的任何时间,该其他货币被正
式宣布减值或贬值,原本应向各个相关申请赎回的份额持有人支
付的款项须按照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幅度减少,以将减值或贬值的
影响考虑在内。
10.5 管理人在取得受托人事先批准后可暂停份额持有人根据本条申请赎回任何类别份额的权利,及/或可于根据第 3.3款暂停确定与相关份额类别有关的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推迟支付与任何相关赎回有关的任何款项。任何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向管理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于宣布有关暂停后和取消有关暂停前随时撤销任何赎回相关类别份额的申请。如果管理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在该暂停取消前并未收到撤销任何相关申请的通知,管理人须根据并受限于本契约的条款,于该暂停取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赎回与其收到的赎回申请有关的份额。
10.6 为了保护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受托人批准,管理人有权将份额持有人于任何交易日有权赎回(不论是向管理人出售或注销有关份额)的任何投资基金份额的总数量限制为已发行(不计已同意待发行的任何份额)相关投资基金份额总数量的 10%(或《守则》允许的其他百分比)或相关投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总额的 10%(或《守则》允许的其他百分比),该限制按比例适用于在该交易日已有效申请赎回的相关投资基金份额的所有份额持有人,所以如此申请赎回的各持有额的赎回比例对于所有相关份额持有人(管理人除外)均是相同的。如果管理人认为,且经受托人批准,对相关的一位或多位份额持有人适用本款的规定属于过于严苛或不公平,则申请赎回总计不超过已发行的任何投资基金份额总数量的 1%的任何持有额可全额赎回。在不损下一个交易日赎回(须不违反本第 10.6款规定的任何进一步适用)。如果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文推迟,管理人将在该交易日起的七天内向受此影响的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告知该份额尚未赎回且(受上文所述限制)该份额将于相关投资基金紧接的下一个交易日赎回。赎回申请的任何部分若因行使该权力而未被赎回,则其将于下一交易日或所有后续交易日(管理人对其拥有相同权力)优先做出,直至原申请完全得到满足。
10.7 就根据本条做出的任何赎回而言,管理人可按每份额赎回价的某个百分比(按管理人绝对酌情确定,通常不超过 3%)或管理人可能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规定确定的较高百分比(如有)就将赎回的各个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用须从就相关份额赎回应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并须由管理人保留或向管理人支付,以供其自身绝对使用和受益,或者经管理人确定由相关投资基金保留。为计算就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持仓应支付的赎回费用,除非管理人和受托人另行同意,否则于较早时间认购/申购的份额将被视作比于较晚时间认购/申购的份额更早赎回。
10.8 份额持有人可按照管理人和受托人不时规定的格式提出赎回申请,并随附管理人和受托人不时规定的其他信息。管理人和受托人均有权(但无义务)按照以传真形式发送的赎回申请行事。倘若通过传真或电子方式(仅在受托人全权酌情确定可接受的范围内)传输赎回申请,对于因为未收到、不可辨认或重复收到该传输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者因为善意相信该传真传输源自获适当授权的人士而采取任何行动引起的任何损失,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不向申请赎回的份额持有人负责。即使该传输的发出者提供的传真传输报告披露该传输已发送亦然。
10.9 如果管理人或受托人知悉任何类别的份额由受限制的人士(定义见第 4.1A款)直接、间接或实益拥有,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向该人士发出通知,要求他向不会因此违反任何前述限制的人士转让该等份额,或者可根据本第 10条提出赎回该等份额的书面申请。如果根据本款向其送达该通知的任何人士未在该通知后三十天内转让该等份额,或未令管理人或受托人(其判断须为最终及具约束力的判断)信赖持有该等份额不违反任何该等限制,则他须被视作在三十天届满后已根据第 10.2款提出赎回所有该等份额的书面申请。管理人或受托人须在行使于本第 10.9款下的权力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适用),并须善意和基于合理理由行事。
10.10 就拥有固定存续期或到期日的任何投资基金的份额而言,管理人可视作在任何先前披露的终止或到期日或之后的交易日收到所有份额持有人就已发行的所有该等份额的赎回申请。
11. 基础货币
11.1 各只投资基金的记录和账目须按该投资基金的基础货币保存。初始投资基金关的成立通知和补充契约中指定。管理人可在获得受托人批准的情况下随时更改任何投资基金的基础货币,前提是管理人须在该更改前提前至少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同意的其他期间)通知相关份额类别的份额持有人。
11.2 就任何类别的份额做出的付款、从与该等份额类别有关的投资基金中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付款、管理人根据第 10条就从份额持有人购买的该类别份额做出的付款,以及本契约规定就相关份额类别做出的所有其他付款均须按该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做出,但是(a)受托人或管理人可接受按相关份额的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就相关类别份额做出的付款,并可将该货币兑换为该等份额的类别货币,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兑换成本须从投资于份额之前的申请款项中扣除;(b)管理人、受托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接受任何份额持有人以相关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向他们支付本契约规定的任何应付费用或开支(份额的发行或销售除外);(c)受托人或管理人可根据第 10条以相关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做出支付,在该情况下,兑换成本须由有权收取该款项的人士承担;及(d)在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向任何类别的份额持有人做出的收益分配可采用该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对于因该货币兑换令份额持有人遭受的任何损失,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不向任何份额持有人或任何人士负责。
11.3 投资基金可发行按其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一种或多种份额类别。在这些情况下,该一种或多种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须按投资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并按受托人与管理人约定的现行汇率或受托人与管理人另行确定的汇率兑换为相关类别货币。
12. 投资权力和股份借贷
12.1 管理人收到根据本契约规定应构成投资基金一部分的所有现金和其他财产须立即支付予或转让予受托人,而所有现金须(除非管理人认为有关现金需转移到有关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账户或用于本契约或为施行本契约而附带的其他目的)在管理人的酌情决定下(但始终受本契约的规定限制)用于就该投资基金购入投资,前提是就任何投资基金收取的所有或任何现金金额须在管理人不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多个时间内,以管理人认为对该投资基金账户合适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货币,按下列方式保存:
12.l.l 以现金或存入受托人(如果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受托人批准的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当时向公众或任何部分的公众吸收存款的
任何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或受托人的任
何关联方)的存款账户或以其发行的存款证或其他货币市场或银
行票据持有;或
12.l.2 按照本契约和相关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方式存于受托人批准的任何人士;或
12.2 在不影响第 21.1款规定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促使:
(a) 受托人的任何高级人员或负责人与受托人一起;或
(b) 受托人委任的任何代理人或代名人;或
(c) 任何上述代理人或代名人和受托人;或
(d) 根据本款规定委任的任何保管人、联名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或
(e) 运营与投资或其他相关财产有关的认可保管或清算系统的任何公司,
接受和保存及/或登记为本契约信托下持有的任何投资的所有人。受托人可不时单独或联同管理人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一位或多位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自身或任何关联方)作为任何投资基金所含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投资的保管人或共同保管人,并可授权任何相关保管人或共同保管人委任(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次保管人,而相关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和次保管人的费用和开支(如果管理人批准)须从相关投资基金中支付。
12.3 在始终遵守本契约规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可(经受托人事先同意)不时根据其认为在所有方面合适的条款就投资基金订立与认购/申购或购买投资有关的包销或分包销合约,前提是就投资基金订立的该合约不得涉及某投资(如获得该投资,将构成超出第 13条指定限额的该投资基金的持仓)。管理人收取的所有佣金或其他费用以及根据任何相关合约获得的所有投资或现金须构成相关投资基金的一部分,且应付的任何认购/申购或购买款项须从相关投资基金中支付。
12.4 某投资基金中所含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可随时按管理人的酌情决定变现,以便将出售所得款项投资于该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或为本契约任何规定之目的提供所需的现金,或如前述以现金或存款保存出售所得款项,或部分以一种方式而部分以另一种方式保存。
12.5 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任何关联方可就某投资基金购买和出售投资,前提是他们须将其从代表该投资基金进行的任何相关交易所获取或与之有关的所有经纪费回佣及佣金回佣交予该投资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关联方可与经纪商或交易商(包括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方)订立合约安排,根据该合约安排,作为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任何关联方促使该经纪商或交易商(或相关人士)执行就相关投资基金订立的交易之对价,该经纪商或交易商就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或部分费用。除非(a)据此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对相关份额持有人(视为一个整体及以其身份)有显而易见的益处,(b)交易执行与最佳执行标准相一致,经纪费率不超过惯常的机构全套服务经纪费率,(c)已事先在销售文件中作出充分披露,而该销售文件的条款已获份额持有人同意,(d)以声明的形式在本信托及/或投资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内定期作出披露,说明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收取非金钱利益的政策及做法,包括说明其收取的物品及服务,及(e)非金钱利益的安排并非与该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否则管理人须保证不得订立该合约安排。为免生疑义(且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的原则下),研究和咨询服务、经济和政治分析、投资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和业绩表现评估)、市场分析、数据和报价服务、上述商品和服务附带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清算和保管服务以及投资相关出版物可被视为对份额持有人有相关利益。
12.6 除就任何投资基金购买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任何关联方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中的任何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外,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任何关联方未经受托人书面批准不得作为当事人就投资基金向受托人出售或交易投资或作为当事人开展与任何投资基金有关的其他交易,而有关出售或交易须经公平协商进行并符合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如果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任何关联方须(经批准(如需要),可一般性地或在任何特定的情况下授予该批准)如此出售或交易,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该关联方(视情况而定)可(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保留其可能从相关出售或交易中获得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利润,供其自身绝对使用和受益。
12.7 根据本条被授权的任何交易均可采用相关投资基金基础货币之外的货币进行,而有关款项可根据上文采用相关投资基金基础货币之外的一种或多种货币以上述现金或存款方式持有,就此目的而言,可按官方汇率或管理人和受托人商定的其他汇率购买外币用于当前或远期结汇,而由此产生的任何成本及佣金均应从相关投资基金中支付。
12.8 如构成投资基金或收益分配账户一部分的任何现金被转入受托人或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他们任一方的任何关联方(为接收存款的持牌机构)的存款账户,该现金存款须以符合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保存,并己考虑在具有类似地位的机构按照一般和正常业务流程经公平协商得出的类似种类、规模及期限存款的现行商业利率。在此限制下,此类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权将源自投资基金或收益分配账户(视情况而定)的一部分其当时持有的任何现金(不论是在往来账户还是存款账户中)的任何利益留作自用及使自己受益。倘若受托人或管理人或他们中任一方的任何关联方须以银行、出借人或融资人或其他身份行事,负责处理任何投资基金的资金、投资或借款,则其须以该身份有权获得所有正常的银行或贷款利润。
12.9 在第 13条规定的限制下,在任何方面均由管理人而非受托人独立负责选择12.10 受限于下述规定、适用法律和法规以及相关投资基金的销售文件及本契约(尤其是第 13.18和 13.19款)中的任何限制,受托人可按照管理人的指示,就任何投资基金对证券融资交易做出安排。该等交易须通过受托人为此目的可接受的任何人士的代理机构开展或直接与该人士(包括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他们任一方的任何关联方)开展。在为本信托借出的投资基金中当时包含的任何投资做出安排时,或为本信托买卖受证券融资交易限制的任何投资时,管理人须令受托人信赖已向相关投资基金提供充足的担保物。因该交易归属于本信托的任何收益须在受托人收到后,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包括代理机构为安排该等交易的费用)后,记入相关投资基金的贷项。倘若已通过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他们任一方的关联方安排任何交易,相关实体有权将其就该安排按商业基准收到的任何费用或利益留作自己使用和受益。
12.11 由或代表本信托及/或投资基金(视情况而定)开展的所有交易必须本着公平协商原则,按照最佳可得的条款执行及符合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为任何投资基金达成交易时,管理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2.11.1 该等交易必须本着公平协商原则;
12.11.2 管理人必须审慎选择经纪商或交易商,确保他们在当时的情形下拥有适当的资格;
12.11.3 交易执行必须与适用的最佳执行标准相一致;
12.11.4 就某交易向任何该经纪商或交易商支付的费用或佣金不得高于按照现行市场费率就具有该规模和性质的交易应支付的费用或佣
金;
12.11.5 管理人必须确保该等交易将不会(A)使相关投资基金、本信托及/或受托人承担无限责任;或(B)导致相关投资基金、本信托及/或受
托人承担任何无限责任;
12.11.6 管理人必须确保任何主经纪协议或衍生品协议(定义见第12.13款)项下的任何净额结算或抵销权利须以相关投资基金为限,而
经纪商或交易商无权就投资基金的欠付或应收款项,净额结算或
抵销任何其他投资基金或受托人(以其个人身份或代表任何其他
客户或信托行事)的欠付或应收款项;
12.11.7 管理人必须确保代表投资基金订立的该等交易符合该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
12.11.8 管理人必须监控该等交易,以确保遵守其义务及(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当时获认可的投资基金而言)香港证监会《守
12.11.9 该等交易的性质以及该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到的总佣金和其他可量化的收益必须在本契约提述的账目中披露。
12.12 即使本契约有任何其他规定,在管理人的同意下,受托人有权以任何人士(包括受托人的关联方)为受益人按任何方式对投资基金的所有或任何部分进行抵押、质押或另行设立产权负担,以取得就该投资基金或其份额持有人做出的任何担保;有权就该担保从该投资基金的资产中对担保人做出赔偿;无须就此取得任何批准,取得管理人的批准除外。
12.13.1 管理人可为投资基金订立任何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金融期货交易、差价、期权、信用衍生品、掉期、即期或远期(包括但不限于利率和货币掉期)合约或回购交易)及订立管理人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协议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主经纪协议或衍生品协议(受第 12.13.2款限制),前提是投资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条获认可,则代表该投资基金订立的任何该等衍生品交易须受香港证监会《守则》规定(如适用)的限制。
12.13.2 根据香港证监会《守则》的规定(如适用),管理人有权代表投资基金转让、指示或允许转让担保物,以选择适用于该担保物的账户结构(除非受托人就该账户结构另行作出指示)及向任何经纪商或其他方、交易所或清算所对投资基金的现金和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提供其他担保(在每种情况下均与任何衍生品交易有关)。
12.13.3 尽管管理人根据本契约拥有投资权力,但管理人不得订立任何主经纪协议或衍生品协议,除非管理人向受托人发出不少于十个营业日的合理事先通知,表明其有意订立该主经纪协议或衍生品协议。
在订立主经纪协议或衍生品协议后,管理人应立即向受托人提供书面确认,确认在达成或协商该主经纪协议或衍生品协议时,管理人已遵守第 12.11款的规定。
就本第 12.13款而言,下列词语具有下列涵义:
“衍生品协议”指任何股份或股票期权或期货合约、货币或利率掉期协议,或者与任何衍生品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不论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
“主要经纪商”指主经纪服务的提供者;
“主经纪协议”指与主要经纪商就相关投资基金提供主经纪服务而订立的协议;
“主经纪服务”指包括以下各项的一揽子服务:(i)托管、安排安全保管及管理资产 (ii)清算服务及(iii)证券融资服务,此外,还可包括综合报告和其他运13. 投资限制
13.1 行使其就任何投资基金的投资权力时,管理人须确保如任何投资会导致以下情况(在考虑与此有关的任何未付分期付款,及在后文第 13.7款限制下),其不会购买或做出或增加任何投资:
13.1.1 该投资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敞口的总价值超过该投资基金于其最近估值日资产净值
总额的 1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品的底层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险敞口;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品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
口。
为免生疑义,第 13.1.1、13.1.1A和 13.17.4(c)款所列明关于对手方的约束及限制将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衍生品: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清算所担任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上进行;
及
(B) 其金融衍生品的估值每日以市价计算,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
补足保证金。
本第 13.1.1款的规定也将适用于第 13.19(e)和 13.19(j)款所述的情况;或
13.1.1A 除第 13.1.1和 13.17.4(c)款另有规定外,投资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敞口(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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