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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白名单要求,券商债券执业评价新规出炉,更突出11个扣分点,新增2个加分点

查看 财诺大师 的更多文章财诺大师2023-06-15【金融频道】5710060人已围观

财联社5月12日讯(记者 林坚)财联社记者最新获悉,中证协根据监管部门关切,并结合债券业务监管实践,近日修订了《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 (试行)》,将其改名为《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并向行业征求意见,券商需在5月18日前反馈。根据征求意见稿,券商债券业务评级指标将做大规模修订,评价指标的触角由券商开展债券业务的整体情况延伸至债券项目的各个环节。

图为中证协下发的征求意见通知

记者梳理后发现,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三大方面,一是将原制度人员、合规展业、风控实效、市场秩序维护、服务国家战略等指标重组融入三方面,删除业务能力指标,并且优化相关指标计分依据和计分方法;二是不再以中证协为单一评价主体,而是以中证协为牵头单位,证监会债券部、各证监局与沪深交易所分别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券商债券执业质量进行打分;三是在原评价体系上更加突出对开展债券业务各环节质量的评价。

指标调整牵动从业者神经。修订后评价指标共包括合规内控(35%)、执业质量(35%)、服务能力(30%)等三类指标,体现券商债券业务的治理水平与效果、执业状况与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记者统计发现,在原评价指标以扣分为主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加分内容,加分指标至少有5个方面,增加了对承销环节发行人和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受托管理人主动管理且有效处置防范风险等“加分”内容,强化对高质量执业的主动引导;扣分指标至少有11项,突出债券项目质量与处罚情况。

这是债券业务评级启动以来第二次大规模修改指标,上次是2021年,彼时调整了相关指标的计分权重,增加了市场秩序维护指标,删除业务能力指标中的公司债券承销金额指标,增加受托管理项目数指标。同时,明确增加了预评价结果向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的流程。

近三年,中证协对债券业务的评价工作所得出的结果反映了券商债券的专业能力、合规风控水平与社会责任担当,客观评定了券商债券业务执业声誉。此番最新调整旨在更好激励约束券商开展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促进债券业务高质量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指标调整,评级比例分配也将进一步优化,ABC三档分布从原来三档30%、50%、20%分布,调整为20%、60%、20%,适当压缩“两头”规模,其中A类将增加类似“白名单”的基本条件。

扣分事项至少有11项,强调罚单黑历史

可以看到,券商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启动以来,就突出了以指标扣分为主的监管导向性,搭建了以制度和人员为保障,以业务能力为驱动,以合规展业为支撑,以风险控制实效为约束,以服务国家战略为激励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体系。修订后的指标也突出了至少11个方面的扣分点。

一是根据公司内控合规及治理情况,若公司及个人评价期因债券内控、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措施的,进行相应扣分。因同一事项受到多项处罚或措施的,从重扣分计算。

二是存在债券业务制度缺失或者滞后的,按照制度不健全的程度进行扣分处理。

三是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廉洁从业内控机制、强化人员监督管理和内部问责、有效防范廉洁从业风险事件存在不足的,视其出现频率扣分。

四是在承揽债券项目时出现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失当、低价竞争、承诺发行定价、承诺获得批文、承诺认购比例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相应扣分。

五是根据债券业务尽调底稿与尽调报告的收集、分析、撰写、归档是否缺失、疏漏等情况,视情况予以相应扣分。

六是根据券商向交易所报送项目及其材料制作的质量,对于执业质量差(申报材料质量评价差、申报时被约谈或现场督导)的,予以相应扣分。

七是承销机构是否落实定价配售决策与监督机制、是否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否出现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发行秩序等行为。没有做到位的,予以相应扣分。

八是开展债券业务信息披露情况存在问题并被交易所出具工作函的,予以相应扣分。

九是受托管理人自身履行义务的情况,出现相关问题并被交易所出具工作函的,予以相应扣分。

十是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债券业务存在相关问题,给予关注或督促整改并下发关注函的,评价时予以相应扣分。

十一是交易所发现券商出现业务办理差错,影响债券发行、交易、风险处置、投资者行使权利或者需要交易所应急处理的,也予以相应扣分。

加分事项多达5个,新增两大加分点

根据《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修订稿,在原评价指标以扣分为主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加分内容,加分指标至少有5个方面,增加了对承销环节发行人和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受托管理人主动管理且有效处置防范风险等“加分”内容,强化对高质量执业的主动引导。

能够发挥主动管理职能,在配合风险处置、及时发现风险苗头,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风险处置及后续风险化解中实效显著的,如通过推动债券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有效化解债券违约风险隐患;通过推动破产重整、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等有效实现违约债券处置出清;探索、丰富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予以相应加分。

在承销过程中积极为发行人提供教育培训或其他主动管理承销行为的,适当予以加分。

能够实现科技运营管理,通过科技系统提升识别、化解风险能力和合规管理效率的,予以相应加分。

对于评价期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从业三年以上业务人占比高的,予以相应加分。

对于申报材料质量高(平均反馈次数少)、申报项目质量好(申报项目通过率高)的,予以加分。

A类新增“白名单”要求,零严重处罚是前提

据了解,券商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中证协表示,将对评价结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提升扶优限劣的效率和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为增强评价结果的监管可使用性,最新修订的评价体系进一步优化了ABC三档的分布,从原来三档30%、50%、20%分布,调整为20%、60%、20%,适当压缩“两头”规模。

此外,为促进A类券商在行业中能够真正体现“榜样”作用,保障评价机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评价基础上强化结果的运用,充分体现“扶优限劣”的导向,本次修订对A类券商增加类似“白名单”的基本条件。

近两年未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被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被立案调查;

近两年持续开展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且业务规模不在行业中位数以下;

评价期及评价期后未出现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终审)或者被仲裁机构裁决承担民事责任(受过相关处罚处分的除外)情形,及未出现其他引起市场重大负面舆情的情形;

近两年未出现债券业务重大廉洁从业问题。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Tags: 投资 债券 科技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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