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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002179):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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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航光电: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2月)

中航光电(002179):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2月)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
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
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
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独立
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举情形之一的人
员;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与公
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
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
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就其是否符
合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
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
其是否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
明与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与法治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
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日
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
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
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
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十八条、应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半数以上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应经提名与法治委员会提出建议事项
和应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事项等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
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
当提出辞职。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 依法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十八条、应经审
计与风控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应经提名
与法治委员会提出建议事项和应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事
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
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作出说明或者
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
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
进行沟通,董事会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
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
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
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
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
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
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二)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
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
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障碍
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
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
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
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
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
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
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应经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建议事项、本制度第十八条
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
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
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
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
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
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
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
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
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
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
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
行见面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
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
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
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
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
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
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上述汇报、考察、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
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原来的《独立董
事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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