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滚动新闻 > 东莞控股(000828):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东莞控股(000828):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 财诺大师 的更多文章财诺大师2023-11-08【滚动新闻】2692001人已围观

原标题:东莞控股: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东莞控股(000828):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659号
致: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控股”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就东莞控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定了《内幕信息管理及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在筹划及操作本次交易事宜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持续贯穿于本次交易的过程始终,具体情况如下:
1、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自各方进行初步磋商起,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多次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证券;
3、上市公司已与交易对方及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4、上市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同时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5、本次交易筹划之初,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造成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已及时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2023-047)、《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者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披露《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减资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之前一日。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定了《内幕信息管理及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已按照《内幕信息管理及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克江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金 莎_______________
张淼晶_______________
2023年11月7日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