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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远增睿纯债债券C : 博远增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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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博远增睿纯债债券C : 博远增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号












博远增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月

重要提示
博远增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22年 7月 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621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巨额赎回或者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模型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等。本基金具体风险请参照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的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涉及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以及本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事项。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10月30,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8月10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18

第一部分 绪言
《博远增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博远增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远增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远增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博远增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远增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远增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远增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远增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日期: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联系人:邹莉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
钟鸣远 45.03%
深圳博远协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0%
黄军锋 4.99%
胡隽 4.99%
姜俊 4.99%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1、董事
胡隽先生,董事长,毕业于武汉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工学学士学位。历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职员,中粮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北京布鲁斯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钟鸣远先生,董事,毕业于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策略研究员,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姜俊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行软件中心软件工程师、项目经理,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咨询顾问,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方齐云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武汉大学外国经济思想史专业,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华中工学院经济系助教,孝感广播电视大学助教、讲师,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

王少平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清华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武汉水电大学数学系助教、讲师,湖北省计划管理学院、湖北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

廖俊平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历任武汉城建学院助教、讲师,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讲师、副教授。

2、监事
现任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总经理。历任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专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薪酬管理室主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办公室总监助理。

冯妙婷女士,监事。毕业于深圳大学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现任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风控员。历任深圳市金雨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深圳前海润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钟鸣远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杜鹏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军锋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历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执行经理,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姜俊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欧阳睿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学士,辅修法律,英国谢菲尔德大学管理工程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资深专家、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结构金融部总经理、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事业二部执行总经理、太和智库(北京)咨询有限公司财经研究中心研究员等。

(二)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婧丽女士,中国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毕业于伦敦帝国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历任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助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2018年 1月 29日至2021年1月22日任东吴优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9日至2020年 12月 16日任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1月 8日至2021年 7月 19日任东吴鼎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3月 8日至2021年 1月 22日任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8月加入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 12月 13日起任博远臻享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3月 8日起任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2日起任博远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8日起任博远利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12月 14日起任博远增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名成员组成,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名,其他委员 2名。名单如下:
钟鸣远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黄军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余丽旋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部部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四)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受托资产的运作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尽量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等。

(2)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风险监察部,具体执行风险管理及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风险管理及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的具体内容、工作权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各管理和业务流程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和明确的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风险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风险监察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高层管控的第四道防线。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受托资产运作的风险控制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公司经营层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程序的制定、风险限额的设定等,重点是公司的合规控制和风险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 )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 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15.4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 619 号
联系人:朱振兴
电话: 025-58587832
2、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 61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 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江苏银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 ,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 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联系人:邹莉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网站:www.boyuanfunds.com
1、直销机构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联系人:邹莉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网站:www.boyuanfunds.com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屠彦洋
电话 400-181-818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fund.eastmoney.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 599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 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 陶怡
联系人 鲁育铮
电话 021-36696312
传真 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howbuy.com
   

(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 号208-36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张仕钰
电话 021-60195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 0755-82080387
传真 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网址 bank.pingan.com
注:本基金仅通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E通平台进行销售。


(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联系人 黄欣文
电话 021-80358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 吴强
联系人 李珍珍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fund.10jqka.com.cn

(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简梦雯
联系人 马烨莹
电话 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9-1888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7F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 028-86690302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1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电话 0755-89460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 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 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 温丽燕
电话 0371-8551839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增减、变更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联系人:张汉锋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沈兆杰、肖菊
联系人:肖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7月25日证监许可〔2022〕1621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减少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变更收费方式等,调整实施之日前基金管理人需履行适当程序,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份额发售时间,并在两日内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份。


八、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1)普通认购费率

认购申请金额 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不含) 0.30%
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0.1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500元
注: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者参见其相关公告。

(2)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申请金额 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不含) 0.03%
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0.01%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500元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组合等产品、养老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30%)=9,970.09元
认购份额=(9,970.09+5)/1.00=9,975.09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75.09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3)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根据业务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2年 12月 21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日常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和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下同)均为1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采用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受最低申购金额及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也不得存在变相规避 50%比例要求的情形,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基金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时,单笔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10份,若投资者单个基金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则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或转换转出。若某笔赎回或转换转出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或转换转出。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普通申购费率

申购申请金额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不含) 0.40% 0%
100万元(含)-500万元 (不含) 0.2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5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者参见其相关公告。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申请金额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不含) 0.04% 0%
100万元(含)-500万元 (不含) 0.02%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500元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由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0%
  7天以上(含) 0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0%
  7天以上(含)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从该份额初始登记日开始计算。因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从该基金份额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7天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或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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