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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 (513560): 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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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香港科技 : 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2号)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重要提示

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 5月 18日证监许可〔2021〕1766号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1月31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等)、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组合证券的变现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港股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或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在现有结算规则下,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日交收成功后,T+1日可卖出或赎回。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关于 ETF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及业务规则已经认可。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但需注意: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 A 股账户。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

一、指数样本空间

以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样本为样本空间

二、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的证券,剔除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不足 1000万港元的证券;

(2)在剩余证券中,选取通信、互联网、医疗器械、生物科技、电子、半导体、新能源等行业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科技主题空间;

(3)在科技主题空间中,剔除过去两年营业收入增速连续为负以及过去两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足 3%的证券,对各中证二级行业市值排名前三的证券豁免上述要求;

(4)在剩余证券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靠排名靠前的 5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不足 50只时,全部纳入。

三、成份股计算方法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报告期指数= ×1000

除数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汇率),汇率、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个儿样本权重不超过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对价,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根据基金经理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相关内容截止日为 2024年 4月 30日。除本次更新内容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3年 8月 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有关监事会成员信息截止日为 2024年 3月 5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7 第二部分 释义 .................................................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30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8、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场内申赎、交易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相关规则和规定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6、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调整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日

62、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计算)

63、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计算)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号楼 11层 03-3房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幢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吴若曼

设立时间:2013年 10月 25日

客服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亿元

联系人:林娱庭

本公司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号文批准,于 2013年 10月 25日成立。2016年 9月 23日,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万元变更为 14,300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为 76%,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24%。2016年 10月 24日,公司法定名称由“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若曼女士,本科。历任贵州省档案局科员,深圳特区证券公司襄理,南方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蔚深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光大证券总裁助理兼基金业务部总经理,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兴业银行期货金融部总经理、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兴业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兴银基金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赵建兴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天津通信广播公司软件工程师,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北京长天集团项目经理,长城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宝盈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长城基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陈维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现任国脉科技董事长、福建国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兴银基金董事。

马庆泉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总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香山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香云汇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洪佩丽女士,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银行专科学校教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汇业务课科员、副科长、科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处、银行监管一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资银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银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副局长,中国银监会重庆监管局局长,富邦华一银行董事长,财信投资集团副主席。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盘古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海西租赁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公益基金会理事、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潘越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副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金美信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沈冰女士,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直播运营专员兼主持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息宣传岗、杭州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办公室文秘科副科长、科长、办公室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兴银基金监事会主席。

游小芳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华福证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华福证券福州分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综合部总经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陈晖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厦门湖滨南路营业部投资经理、融资融券部交易盯市岗、固定收益部交易员,兴银基金运营保障部下辖中央交易室副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助理(指定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兴银基金职工监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赵建兴先生,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简历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吴真子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厦门市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厦门特派办、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督察长、工会主席。

洪木妹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投资自营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投资主办、华福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分析师,中国证券报记者,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市场研究员,博时基金南方大区区域经理、机构理财总经理,浙商基金副总经理,长城基金副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刘钊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研究规划部研究员,华福基金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华福证券党委办公室机要秘书、主任助理、副主任,办公室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办公室发展规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产品研发部总经理。

文杰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秦皇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岗、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人、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副总经理。

郑翊鸣先生,本科。历任天宇电气总账会计,华福证券自营部办事员、台江/杨桥/下藤营业部财务经理、财务部业务主办、达道/东大营业部财务经理、稽核部现场稽核、福州闽清营业部总经理、湖南长沙营业部总经理、福州连江营业部总经理、兴银基金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刘帆,南开大学金融工程硕士,FRM(金融风险管理师),7年基金行业工作经验,历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交易员、ETF指数投资中心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2020年 11月加入兴银基金,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自 2021年 7月 14日起任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1年 8月 6日起任兴银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3年 1月 31日起担任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林学晨先生,硕士研究生,CFA 持证人,拥有 10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验,曾任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2015年 6月加入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中央交易室衍生品交易员、衍生品业务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自 2021年 7月 16日起担任兴银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8月 6日至 2023年 2月 24日担任兴银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4年3月5日起担任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4年3月5日起担任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4年 4月 26日起担任兴银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李哲通先生,自 2023年 1月 31日至 2024年 4月 30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赵建兴、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任研究发展部指定负责人袁作栋、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陈龙、基金经理王卫、基金经理孔晓语。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按规定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向公司总经理负责,协助公司总经理制定风险控制政策,识别和评估各类重大风险,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并就公司风险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向董事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5)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 8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截至 2022年12月 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9.27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223.74亿元,同比增长 0.5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13.77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55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3528.89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2640.37亿份。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号楼 11层 03-3房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吴若曼

联系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021-20296260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3、其他销售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公司网址:www.gtja.com

客服电话:95521

(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95597

(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号 901室(部位:自编 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号 901室(部位:自编 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客服电话:95548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服电话:95548

(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号 1#楼 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幢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5547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95548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冯天骄

电话:021-38874800-828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25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欧梦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 2021年 5月 1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766号文件注册。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 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 2021年 5月 1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766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于 2022年 10月 21日至 2023年 1月 18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449,386,000.00份,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 0.00份,募集户数为 7,010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如本基金对部分份额类别进行折算,对于涉及投票权、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基金财产清算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未折算的基金份额与固定比例的已折算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其中固定比例指折算比例。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募集金额不低于 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停复牌、终止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申购与赎回的安排等条款并根据变更为非上市指数基金的情况相应调整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仅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 +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最新成交价按照汇率公允价调整为人民币价格)。

汇率公允价包括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方式,即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未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增加本基金组合证券的申购赎回方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并在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投资者开通特殊申购,申购对价按特殊申购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计算。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时将另行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必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后续若涉及到组合证券,则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投资人 T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受理后,由登记机构在 T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和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通过登记机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人 T日提交的赎回申请受理后,由登记机构在 T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和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赎回现金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于T+7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暂停交易、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港股通每日额度、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限制等情况,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应退款项、赎回现金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销售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万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及赎回总规模的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份额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1)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按照 T-1 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2)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代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T-1 日估值汇率×(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香港市场购入组合证券,实际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替代金额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替代金额低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T 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通常情况下代理买入在 T 日接近收盘时点完成。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 T 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T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④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T 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通常情况下代理卖出在 T 日接近收盘时点完成。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 T 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被替代证券 T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T 日后的第 2 个港股通交收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

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⑤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告。

⑥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以及 T-1 日估值汇率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服务机构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如果 T-1日至 T日期间有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日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以及 T 日估值汇率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图表: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T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 志 现金替 代溢价 比率 固定替代金额 (单位:人民币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或遇公共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港股通每日额度已满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代替投资品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者 IOPV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10、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11、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7、8、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或遇公共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者 IOPV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5、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9、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6、7、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网站及其他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并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ETF联接基金是指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若本基金推出 ETF联接基金,ETF联接基金可以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5、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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